督导律师,秉承“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案件分析逻辑性强,庭审风格敏锐善辩。常年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严谨负责,办案效率高,能够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长期关注弱势群体权利,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擅长处理群体案件,善于寻找案件突破点。
法律客观:
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保障本市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妥善解决城镇居民中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意见》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要求,现就建立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建立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参保缴费、政府适当补助、互助共济、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二、参保范围(一)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二)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三、缴费标准和基金管理(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四)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全市统筹。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保证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四、缴费方式(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单位在册学生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应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非在校少年儿童(除托幼机构的儿童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非在校少年儿童(除托幼机构的儿童外)可由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五、保障待遇(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三)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六、就医管理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七、组织管理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对学校、托幼机构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参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予以保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及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本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八、制度衔接(一)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未进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前,暂继续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待遇标准不变。(二)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三)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九、其他事项(一)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二)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三)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保险除了持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前往当地社保局进行费用缴纳,现还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缴费,步骤参考如下:
1、登录医保所在地税务局官网,点击进入“网上办税厅”,注册登录后点击“自助缴费”模块;
2、点击查询应缴费金额,绑定银行卡确认支付即可;
3、网络自助缴费完成后,缴费人可以通过地税局官网实时查询缴费情况,如需办理完税证明,可以打印缴费记录前往当地地税分局办税厅进行完税业务办理。
现在很多银行开通了医保网上缴费渠道,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可以登录银行官网,点击“医保社保缴费功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网上缴费平台”,输入医疗保险号和姓名点击查询,按金额进行缴纳即可。
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意义如下:
1、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
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2、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5、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缴费标准1. 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凭本市居住证参保的人员:
50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男性,个人(含新生儿)缴费标准为400元;
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男性,个人缴费减半,标准为200元,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
7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2. 外地户籍无本市居住证的新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120元。
3. 符合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等部门认定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的部分由市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缴纳,个人不需缴费。
一、参保方式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由医保部门负责,所在地社区(村)代办。
(一)首次参保和断保人员首次参保人员、断保人员(以往年度曾经参保,2022年度未参保)需要办理参保登记。
请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再进行缴费。
新生儿为外地户籍时还需提供父母一方在本地的户口簿(居住证)或父母至少一人在我市为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到户籍(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办理参保手续。
(二)续保人员(2022年度已参保缴费)2022年已参保缴费人员无须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现场缴费等方式直接续保缴费,现场缴费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
二、缴费方式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具体缴费方式如下:
2.银行柜面缴费:
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农商行、农业银行、江苏银行各网点缴费;
3.现场缴费:
由税务局委托各社区(村)代征点使用社保专用 POS机收费。
法律依据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0、19、80条的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1.5%的比例共同缴纳。
其中:
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5%(含0.5%大病统筹金)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参保单位及职工必须按规定,按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是,个人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含委托社会化管理机构管理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下同),以及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10人以下)及其职工应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季、年缴费的时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及每年一月份的10日前,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予以缴纳。
3.用人单位和个人拒缴、拖欠或少缴等迟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用人单位和个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15日内必须缴清医疗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同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对无故逾期6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中断参保。
用人单位和个人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镇政办发第13条的规定:
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用人单位办理银行托收手续。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确有特殊情况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法律分析:
镇江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统筹三种医疗保险形式。
(一)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
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设有两种类型的统筹方式,即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法律依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统筹三种医疗保险形式。
(一)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雇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以及在职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有条件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愿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大专院校、中技、中专、中小学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下同)
少数确无能力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
未满十八周岁且不在校的本市城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下同)。
持有一年以上本市暂住证、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或者从事流动性工作的农民工,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
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设有两种类型的统筹方式,即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
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都必须参加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
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都必须参加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医疗保险除了持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前往当地社保局进行费用缴纳,现还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缴费,步骤参考如下:
1、登录医保所在地税务局官网,点击进入“网上办税厅”,注册登录后点击“自助缴费”模块;
2、点击查询应缴费金额,绑定银行卡确认支付即可;
3、网络自助缴费完成后,缴费人可以通过地税局官网实时查询缴费情况,如需办理完税证明,可以打印缴费记录前往当地地税分局办税厅进行完税业务办理。
现在很多银行开通了医保网上缴费渠道,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可以登录银行官网,点击“医保社保缴费功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网上缴费平台”,输入医疗保险号和姓名点击查询,按金额进行缴纳即可。
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意义如下:
1、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
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2、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5、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镇江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
1、根据镇政发〔2007〕117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市区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持有一年以上市区暂住证、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筹资标准为每人480元,其中:
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60元,市区两级政府财政补贴320元;
2、市区年龄在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减半,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个人缴纳的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补助;
3、符合《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镇政发[2007]118号)文件规定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在乡精简老职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市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缴纳;
4、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且自2004年起连续参保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三、保险待遇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20万元。
2、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3、参保人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分段补偿;
其中:
300元以内个人自付,300-10000元补偿70%,10000-30000元补偿80%,30000元以上补偿90%;
如需到市区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诊疗,应到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后五日内补手续);
转诊至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以上补偿比例下降20%后给予补偿。
四、就诊报销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持医保卡直接结算报销,其中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部分直接现金支付。
五、办理地点
1、首次参保:
需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填写参保花名册;
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办理。
2、续保参保:
持医保卡到原所在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直接缴费。
六、办理及享受时间办理时间:
201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享受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办理方式各社区(村委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后,由各区合管办负责汇总参保花名册和参保费用,并集中上报到市社保征管中心。
新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和医保卡,到所在居委会(社区、村委会)领取。
1、镇江京口农村拆迁计划公示名单
2、2021年镇江京口区拆迁公告
3、镇江京口区拆迁计划
4、镇江京口工业园区拆迁
5、镇江京口区拆迁办
6、镇江京口街道
7、2021年镇江京口区重大项目
8、镇江京口社区划分
9、镇江京口区发展规划
10、镇江京口区城中村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镇江京口农村拆迁计划公示,镇江市医疗保障京口办事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镇江京口农村拆迁计划公示,镇江市医保个人缴费
内容审核:年宇令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和付费咨询,差在哪里?
12348 和法律援助,能解决拆迁问题吗?
孩子刚出生,赶上拆迁能算人头吗?
外嫁女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吗?
打拆迁官司,法院要收多少诉讼费?
拆迁官司一般要打多久?
晚上被偷拆了,怎么认定、怎么赔?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方一直不履行怎么办?
拆迁补偿方案还在公示,能提意见吗?听证怎么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