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集体土地行政诉讼,最高法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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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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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撤销集体土地行政诉讼,最高法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撤销集体土地证的法律依据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制定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1)受理范围

1.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诉讼,这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特定情况下,如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时,过半数的村民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3.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涉及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确定

1. 土地储备机构所作行为侵犯土地权利时,以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2. 对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经复议后起诉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其他相关规定

1.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土地权利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2. 土地权属登记在生效裁判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不服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特殊情形处理

1.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2. 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3.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土地权利人可请求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4. 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5)执行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已批准、已实施征地行为、已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规范了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对于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集体土地中征收土地决定的可诉性最高院判例

集体土地中征收土地决定具有可诉性,以下结合最高院判例及相关法规详细分析:

1)征收土地决定的可诉性基础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征收土地决定直接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若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如缺乏合法征收目的、未履行法定程序、补偿安置不合理等),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2. 司法实践:最高院判例明确,征收土地决定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公告、听取被征地人意见等。若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法院将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并可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赔偿损失。

2)最高院判例中的关键裁判要点

1. 程序合法性审查:法院重点审查征收土地决定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如是否进行公告、是否听取被征地人意见、是否经过合法审批等。若程序存在瑕疵,如未公告或未听取意见,法院通常判决撤销征收决定。

2. 实体合法性审查:法院会核查征收目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以及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若征收目的非法或补偿明显不合理,法院将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3. 补偿合理性审查:涉及征收的,补偿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若补偿标准过低或未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法院将责令补足补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不可诉情形与例外

1. 不可诉情形:征收土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现状调查、风险评估等)通常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若这些前期工作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并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且后续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时,也可能具有可诉性。

2. 例外情形:若征收土地决定已转化为具体的补偿安置行为,且该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则当事人可就该补偿安置行为提起诉讼。

三、申请土地纠纷确权不受理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申请土地纠纷确权不受理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如果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土地确权的申请,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据与流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在土地确权问题上,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 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2.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应对措施

-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督促其受理。

-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与流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等待法院的受理和审理。

对于申请土地纠纷确权不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过程中,应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准确,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四、行政诉讼的案由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行政处罚类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2)行政强制措施类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3)行政许可类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4)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类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5)征收征用类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6)行政不作为或拒绝履行类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七、侵犯经营自主权类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项)。

八、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类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或者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或者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至十项)。还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

这些案由涵盖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通过这些案由,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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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中征收土地决定的可诉性最高院判例,申请土地纠纷确权不受理申请行政复议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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