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课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课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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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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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房屋拆迁课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课件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课件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课件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概念

农产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核心条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包括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等相关要求。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要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与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与教育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这些组织应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关联

食品安全标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标准,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则针对农产品的特性制定了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二者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

农产品作为食品原料的质量控制:农产品是食品工业的重要原料来源,其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到食品的安全性和品质。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什么及时修订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也就是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它产品。

食用农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1、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

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园艺植物(1)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

①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②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③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④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①新鲜水果。

②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③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3、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4、油料植物(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5、药用植物(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1、肉类产品(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 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3、营养化剂:

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内容

法律主观:

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用农产品来源于动物和植物,受各种污染的机会很多,其污染的方式、来源及途径是多方面的,在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烹饪等各个环节均可能出现污染,因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仅局限于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化学物质残留及物理危害,还包括如营养、食品质量、标签及安全教育等问题。

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致包括兽药或农药残留超标、动物疫病、环境因素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及人为的掺杂使假等几个方面。

法律客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四、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什么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3、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6、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7、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称的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也就是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它产品。

食用农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1、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

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园艺植物(1)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

①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②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③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④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①新鲜水果。

②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③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3、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4、油料植物(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5、药用植物(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1、肉类产品(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 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3、营养化剂:

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六、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生产实践以及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及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生产实践以及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及时修订。

具体来说,需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科技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相关检测技术、监管手段等也在不断升级,因此需要及时更新相应的质量标准,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二是生产实践。

实际生产中,常常存在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修订相关标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三是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与农产品质量密切相关。

因此,质量标准的修订必须考虑这些方面的要求,确保农产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的程序是什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修订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制定修订计划、起草修订方案、听取意见建议、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技术论证、审批发布等。

在此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确保质量标准的修订科学、合理、公正。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修订应当遵循科学、透明、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生产实践、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质量标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科技发展、生产实践以及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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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课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称的农产品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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