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房屋拆迁工作,如何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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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房屋拆迁工作,如何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一、如何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法律分析: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有以下措施:一、健全组织机构,配强工作队伍。二、吃透征拆政策,提升工作能力。三、深入宣传政策,争取群众支持。四、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行使权利。五、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技巧。六、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善后服务。七、提供政策保障,大胆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征地拆迁工作措施

法律分析:

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有以下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配强工作队伍。

二、吃透征拆政策,提升工作能力。

三、深入宣传政策,争取群众支持。

四、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行使权利。

五、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技巧。

六、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善后服务。

七、提供政策保障,大胆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如何做好乡镇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有以下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配强工作队伍。

二、吃透征拆政策,提升工作能力。

三、深入宣传政策,争取群众支持。

四、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行使权利。

五、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技巧。

六、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善后服务。

七、提供政策保障,大胆开展工作。

一、征地补偿标准的工作要求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

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实施三孩政策,还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

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

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孩政策,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国出台重大政策举措。

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

20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过10%,进入老龄社会,预计“十四五”末期将由轻度老龄化转入中度阶段(占比超过20%),在不久之后进入重度阶段(占比超过30%)。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长期看有利于改善人口年龄结构,扩大新增劳动力供给,减轻老年人口抚养比,缓和代际之间矛盾,增加社会整体活力,降低老龄化峰值水平。

三、昌邑市建水库征地程序

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依法开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拟征土地告知。

由县国土资源局印发《拟征土地告知书》,乡镇政府送达被征地村组,并张贴公告3天以上,拍照存档。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告知征地的范围、面积,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情况;

进行政策宣传、听取群众意见;

研究讨论通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并形成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

3、开展征地现状调查。

①、下达征地调查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工作时间计划,在开展现场调查测量前2天,向被征土地村组或相关农户下达《征地调查通知》。

②、现场调查测量。

县国土资源局委派测绘队伍,与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征地工作组、村组干部、土地承包农户等,共同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实地现状调查和测量。

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地上种植物种类、数量;

地上建(构)筑物、附作物的产权人、结构、数量等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委派测绘单位负责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的测量调查,原则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调查单位,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要求,可以测量到承包经营田块。

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组、村组干部负责地上建(构)筑物、附作物,零星果木(林木)的调查,以产权人权属为调查单位。

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经营户不到场指界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下达《限期指界调查通知书》。

超过期限仍不参加调查指界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正,采取现场公正的方式确认调查结果。

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拟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现状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③、调查成果汇总。

县国土资源局委派测绘队伍根据外业调查测量数据,按规程要求以村(组)为单位汇总调查成果,出具征地调查结果。

4、征地调查结果公示。

县国土资源局印发《征地调查结果公示》(以村为单位),与征地调查成果一同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张贴公示3天以上,拍照存档。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征地工作组提出文字复核申请,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

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认可征地调查结果。

5、征地调查结果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公示结束后,调查单位编制《征地调查成果确认表》(一式五份)。

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以及测量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共同签章(盖手印)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确认的,以公正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预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调查结果,按照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印发《征地补偿安置预方案》(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征地村组,并公开张贴3天以上(应拍照存档),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提出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签订土地预征收协议。

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土地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见证方。

协议中被征地村组要有村民代表签字盖手印,作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据,可以预付征地补偿费。

8、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单位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

在预征土地阶段已经预付征地补偿费的,其标准低于批准的补偿标准,应予以补足。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领取征地补偿费。

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房产证等,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

9、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代拟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在被征地乡镇、村、组张贴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乡镇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主房是楼房的,每平1000元。

(2)主房是平房带状基础的,每平800元。

主房是平房不是带状基础的,每平750元。

(3)主房是瓦房带走廊的,每平750元。

(4)主房是瓦房不带走廊的,每平650元。

(5)主房是简易房的,每平600元。

(6)配房:

平房,瓦房带走廊每平600元,瓦房500元,简易房350元。

(7)养殖区:

主房每平300元,封闭式养殖圈舍每平2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如何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法律分析:

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有以下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配强工作队伍。

二、吃透征拆政策,提升工作能力。

三、深入宣传政策,争取群众支持。

四、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行使权利。

五、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技巧。

六、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善后服务。

七、提供政策保障,大胆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乡镇政府有权进行征地拆迁吗

法律分析:

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地区全面落实。

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

各省(区、市)要立即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国务院督察组工作。

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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