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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
姜*祥,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如皋市人,农民。
原告:
陈*银,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通州市人,农民。
被告:
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张*林,局长。
第三人:
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荣,局长。
1996年3月,**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与****洋华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就中-方向外方派遣劳务人员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建筑劳务合同》。
合同约定,中-方选派60名符合外方要求的人员出国从事建筑劳务。
合同期为一年六个月。
外方定期按标准向中-方支付管理费等费用。
中-方负责向外方支付派出人员的违约担保金。
在国外,劳工人员的收入按个人劳务合同规定实行记帐、分期支付、回国时结清的管理办法。
中-方外派人员如通过不当途径从外方获取利益所造成外方直接损失的,外方将从中-方违约担保金和管理费中扣除。
中-方根据外方提供的情报负责在中国境内追回。
合同还约定,中-方外派人员如不听指挥,给外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向当地政府告状等被遣送回国的,其额外非法索取的钱暂由外方垫付,外方有权从中-方管理费中扣除。
同年4月,**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又与第三人签约,委托第三人挑选60名外派人员,并将其与****洋华海有限公司签约中的有关约定载入合同之中。
当月,原告姜*祥、陈*银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个人劳务合同》,出具了保证书,缴纳了保证金和履行了其他义务后成为60名外派人员之一。
同年7月,原告随队至美国关岛在**洋华海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劳务。
一年后的1997年6月10日,原告私自离开住所至关岛劳工局,反映**洋华海有限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和不及时给工人看病等情况,并表示不愿意回公司。
后两原告被带至当地移民局。
移民局通知**洋华海有限公司和中-方管理人员去处理该事。
在调处中,该公司负责人同意支付每人9200美元,并出具字据一张:
工资已结清,无任何欺诈行为。
6月11日原告被当地政府遣送回国。
当日,第三人收到**洋华海有限公司发来的有关两原告损害该公司利益,并声明支付给两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属违法所得,要求国内根据合同协助处理的电传。
第三人接电传后,以“姜、陈在国外敲诈外商钱财”为由,书面向如皋市公安局报案。
6月12日,如皋市公安局根据外方提供的两原告到达上海虹桥机场的时间,在上海虹桥将两原告的护照和携带的美元扣押。
后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着。
被告侦查无果,遂将13100美元交第三人处理。
1998年9月17日姜*祥、陈*银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在美国劳务输出所挣的钱是合法收入,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程序、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机场强行扣押我们身上的全部收入,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被告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扣押,明显滥用职权。
请求法院在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判令被告返还所扣财产和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
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到美国关岛劳工局以虚构事实控告公司老板的方式来威胁、胁迫美方老板,从而强索到财物。
原告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本局对原告立案侦查是合法有据的;
原告涉嫌敲诈勒索,根据我国刑诉法关于在勘验、搜查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的规定,本局扣押两原告非法获取的财产是合法的;
又根据刑诉法关于“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的规定,本案的受害者是如皋市建工局。
因此,将扣押的财产及时返还给第三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局在行使刑事侦查行为过程中,先盘查,盘查中发现有犯罪事实便立案侦查,其程序也是合法的。
综上,被告的行为是依法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主观:
1、计件收费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 :
1500-10000元/件; (二) 审查起诉阶段 :
2000-10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
3000-30000元/件。
代理 刑事自诉案件 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 行政诉讼案件 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3、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 民事诉讼案 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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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案情」原告:
姜*祥,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如皋市人,农民。
原告:
陈*银,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通州市人,农民。
被告:
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张*林,局长。
第三人:
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荣,局长。
1996年3月,**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与****洋华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就中-方向外方派遣劳务人员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建筑劳务合同》。
合同约定,中-方选派60名符合外方要求的人员出国从事建筑劳务。
合同期为一年六个月。
外方定期按标准向中-方支付管理费等费用。
中-方负责向外方支付派出人员的违约担保金。
在国外,劳工人员的收入按个人劳务合同规定实行记帐、分期支付、回国时结清的管理办法。
中-方外派人员如通过不当途径从外方获取利益所造成外方直接损失的,外方将从中-方违约担保金和管理费中扣除。
中-方根据外方提供的情报负责在中国境内追回。
合同还约定,中-方外派人员如不听指挥,给外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向当地政府告状等被遣送回国的,其额外非法索取的钱暂由外方垫付,外方有权从中-方管理费中扣除。
同年4月,**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又与第三人签约,委托第三人挑选60名外派人员,并将其与****洋华海有限公司签约中的有关约定载入合同之中。
当月,原告姜*祥、陈*银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个人劳务合同》,出具了保证书,缴纳了保证金和履行了其他义务后成为60名外派人员之一。
同年7月,原告随队至美国关岛在**洋华海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劳务。
一年后的1997年6月10日,原告私自离开住所至关岛劳工局,反映**洋华海有限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和不及时给工人看病等情况,并表示不愿意回公司。
后两原告被带至当地移民局。
移民局通知**洋华海有限公司和中-方管理人员去处理该事。
在调处中,该公司负责人同意支付每人9200美元,并出具字据一张:
工资已结清,无任何欺诈行为。
6月11日原告被当地政府遣送回国。
当日,第三人收到**洋华海有限公司发来的有关两原告损害该公司利益,并声明支付给两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属违法所得,要求国内根据合同协助处理的电传。
第三人接电传后,以“姜、陈在国外敲诈外商钱财”为由,书面向如皋市公安局报案。
6月12日,如皋市公安局根据外方提供的两原告到达上海虹桥机场的时间,在上海虹桥将两原告的护照和携带的美元扣押。
后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着。
被告侦查无果,遂将13100美元交第三人处理。
1998年9月17日姜*祥、陈*银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在美国劳务输出所挣的钱是合法收入,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程序、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机场强行扣押我们身上的全部收入,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被告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扣押,明显滥用职权。
请求法院在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判令被告返还所扣财产和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
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到美国关岛劳工局以虚构事实控告公司老板的方式来威胁、胁迫美方老板,从而强索到财物。
原告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本局对原告立案侦查是合法有据的;
原告涉嫌敲诈勒索,根据我国刑诉法关于在勘验、搜查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的规定,本局扣押两原告非法获取的财产是合法的;
又根据刑诉法关于“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的规定,本案的受害者是如皋市建工局。
因此,将扣押的财产及时返还给第三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局在行使刑事侦查行为过程中,先盘查,盘查中发现有犯罪事实便立案侦查,其程序也是合法的。
综上,被告的行为是依法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受托处理关某某、赖某某、杨某等三位劳动者与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三申请人就职于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委认为:
首先,被申请储人提供的2022年7月25日员工大会PPT不足以证明双方就2022年月1日起变更工作时间事宜达成合意,并且其提供的关于中请人关某某于2022年8月26日提交的8月27日至8月31日的请假中请也不员足以证明关某某于2022车8月26日之前已与被请人就变更工作时间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从双方的主张可知,三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起仍按原工作时间上班,千2022年8月周六(2022年8月6日。
8月13日、8月20日)均没有上班,可见三申请请人以实际履行行为作出不同变更工作时间的意思表示,因此,本委对被请人关于方就变更工作时间事宣达成合议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三申请请人的主张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三申请人支付工资12249.6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27942.88元。
案件来源:
穗番劳人仲案[2022]9250-9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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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辽宁房屋拆迁咨询热线,姜国祥等诉如皋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和行政侵权赔偿案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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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