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农村房屋拆迁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部门包括当地的国土资源部,乡镇政府村委会,县人民政府还有就是拆迁办等相关单位,各地的房屋拆迁工作都不是哪一个行政单位就能全权包揽得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行政单位去跟村民沟通。
一、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到什么部门?
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到的部门包括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拆迁办、村委会等部门,具体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县级国土资源局
前期还有一个预公告,需要获得拆迁农民的签字确认,之后会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提交给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这里所说的发布的征地公告是获得批复之后的正式公告。
2、发布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
通常是县级国土资源部们将公告下发到各个需要拆迁的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公告公示。这期间,如果拆迁农民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政府举行听证会,异议较大的可以酌情修改补偿方案。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薄弱,并不了解这一程序,很多地方为了尽快把拆迁的事情解决,也没有告知农民可以这样做,因此大家自己还是要上点心。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没这个权利)
4、发放征地拆迁款:县级人民政府中的土管部门、村委会
通常我国实行得是“先征后拆”的拆迁政策,在拆迁款下来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中土管部门核对然后下发到拆迁地的村委会,村委会再根据各个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将拆迁款一一下发到个人。
5、期限内拆迁:拆迁办
二、农村拆迁安置问题
1、农村房屋拆迁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农村房屋拆迁的一个专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来说,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在适用法律上,农村房屋拆迁的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拆迁只作为征地过程中地上附属物补偿的一个部分。
因此,在拆迁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划拔土地为直接使用土地的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为土地的管理部门);在安置方式上,农村房屋拆迁目前采用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在补偿标准上,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在于是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因而在补偿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可以按市场来操作,而农村房屋拆迁只能按实补偿(评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有许多房屋都是他们老一辈人在此地建筑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因此,当房屋拆迁时,没有相应和直接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后盾,给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也让农民保障自身利益没有法律武器。
对政府有关单位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较易相信,没有签定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一旦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就将农民的利益置之度外。
2、补偿范围较窄。
(1)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
(2)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不仅失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村民要另寻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
(3)许多村民的房屋被拆迁后,由于拆迁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必然给村民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对此应给予一定的金钱安抚,而现在的补偿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此项规定。
3、补偿安置不到位与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总之,正常情况下,农村自建房的拆迁过程中有很多重要的信息,不能由村委会透露给村民,应该由乡镇级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必须要确定了村民们对于本地政府制定的各项拆迁补偿方案都是知情的,如果全权交给村委会处理,就有可能传达的不到位。
法律分析:
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划定拆迁范围以后,需要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进行拆迁公示,同时还要组织村民开听证会,讨论关于拆迁的一些细节,其中就有包括拆迁的范围,时间,人员的安置,补偿的标准方式等等。
一、农村征地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1、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3、组织征地听证。
二、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第一种方式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这种情形下,拆迁方免费提供宅基地并办理相关手续,所补偿的现金足以让被拆迁人在新的宅基地上建造原有面积大小的房屋即算合理。
第二种方式提供安置房安置,在这种安置方式下,在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区位相当的前提下,一平方被拆迁房屋至少可以置换一平米安置房即算合理。
第三种方式是货币补偿。
1、农村房屋拆迁找谁负责维修
2、农村房屋拆迁找谁负责管理
3、农村房屋拆迁找谁负责补偿
4、农村房屋拆迁找哪个部门
5、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给谁
6、农村房子拆迁按什么赔
7、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到哪些法律
8、农村房屋拆迁问题
9、农村房屋拆迁合法流程
10、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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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房屋拆迁找谁负责,房屋拆迁问题找哪个部门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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