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原籍拆迁,扶贫搬迁后原籍土地还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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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农村原籍拆迁,扶贫搬迁后原籍土地还有权吗

一、扶贫搬迁后原籍土地还有权吗

扶贫搬迁后,原籍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户口是否迁出以及迁出后的户口性质。

一、如果扶贫搬迁后,个人户口并未迁出原籍,那么其对原籍土地的使用权不会受到影响,仍然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如果扶贫搬迁后,个人户口迁出原籍,那么情况会分为两种:

户口迁出后仍为农村户口。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原籍土地仍然享有使用权。可以选择继续使用这片土地,或者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将土地交回发包方。

户口迁出后变为城市户口。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土地主要是供农村户口的农民进行耕种使用的,因此,一旦户口变为城市户口,原则上就不能再继续使用原籍的农村土地。此时,土地可能会被发包方收回。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意味着,即使在扶贫搬迁过程中户口迁出,只要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也不能随意收回土地。当然,如果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那么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扶贫搬迁后原籍土地的使用权问题,需要根据个人的户口迁移情况和户口性质来具体判断。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服务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贫困搬迁户搬迁后还是农村户口吗

一、扶贫搬迁后田地属于谁

易地扶贫拆迁后,被搬迁人的土地归谁,依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有些地会收归政府所有,而有些地区还是属于集体所有。

以阳泉市为例:

《关于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土地等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

阳政办发〔2016〕10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土地等有关

政策规定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土地政策规定

(一)土地整治方面。

要将搬迁后的偏僻自然村土地整治工作纳入到县区“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之中,鼓励搬迁村自主复垦,新增耕地除用于搬迁工程占补平衡外,剩余指标进入交易平台,交易所获收益归村集体;对村集体没有能力自主造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后仍归原村集体所有,新增耕地用于县区占补平衡。

(二)建设用地保障方面。

对省国土资源厅易地扶贫搬迁的单列用地计划指标,合理安排,充分运用。

城镇建设用地符合集体公租房、福利房、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条件的由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建设移民扶贫安置区使用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市(扩权县)级政府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省级投融资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支持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等资源,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整自然村搬迁的村庄实行住新拆旧,迁出地旧村庄、宅基地等拆除复垦,对搬迁户宅基地和房屋合理作价补偿;复垦面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易地搬迁复垦土地置换,土地级差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搬迁对象,以激励移民拆除旧房;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生态恢复建设,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搬迁户分享资源开发、生态建设收益。

二、权益保障规定

(一)尊重搬迁户意愿,在城镇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城镇;在农村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新的农村。

(二)子女上学、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三)切实保护好搬迁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四)切实保障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教育权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为移民安置点合理划分学区。

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安置点的人口数和周边学校容量情况,对规模较小、容量有限的学校进行改扩建。

对成规模的移民安置点,要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保障移民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五)探索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优惠政策规定

(一)在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优惠政策。

(二)新建安置区不得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入网费和管网增容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

(三)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承建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商品房,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税费。

四、安置方式规定

(一)推行以县区统一规划、集中建房、分批安置的办法。

由各县区选择有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重点镇和县城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分期(三年)建设300套左右规模、每套75平方米左右的整村搬迁或分散搬迁集中安置小区,统一解决搬迁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供地。

(二)也可采用由县区集中回购存量住房的办法进行集中安置。

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

二、易地扶贫搬迁如何搬

要搬得明白

就是要让需要搬迁的群众弄明白为什么要搬迁,如何搬迁,搬到哪里,搬迁后的情况是个什么样子。

做任何事,如果不事先让人在心里搞明白,人们就难免疑虑丛生,思前想后,裹足不前,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更谈不上会有积极性、主动性,易地扶贫搬迁也一样。

所以,在宣传、动员群众搬迁时,一定要把这些问题和情况向他们讲清楚,使他们心中有一本明白账。

同时,还要让他们明白,为了改变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国家在财力紧张和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多方筹措资金、动员力量帮助他们搬迁,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也就是说,既要讲清“家事”,也要讲明“国事”,把这些问题讲清了,群众心里亮堂了,搬迁的工作自然就好做了。

要搬得情愿

虽然需要异地搬迁的群众居住的地方自然条件恶劣,政府为了使他们能够搬得出去,提供了非常优惠的条件,但要让群众欣然搬离世代居住的家园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俗话说“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故土难离,故乡难舍,故人难分,这是人之常情,何况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要离开熟悉的田园,到相对陌生的城镇、工业园区或旅游服务区生活,变农耕为务工经商,对他们来说,新的环境和生活方式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所以,不想搬、不敢搬,举棋不定、瞻前想后,甚至反反复复,都是可以理解的。

面对这些情况,我们不能怪群众思想觉悟落后,不能怪群众不知好歹,更不能搞强迫命令、粗暴执法,而要设身处地地替他们多想一想,多做换位思考,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多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给他们讲好将来的发展前景,讲透搬迁对他们及子孙后代的长远意义。

只要工作做到了家,群众是会响应号召、自愿搬迁的,即使个别群众暂时想不通,不愿意搬,也不能简单粗暴地逼迫他们搬迁,一定要让所有的搬迁群众搬得情愿。

要搬得彻底

搬得彻底就是要真搬,不能假搬,不能留尾巴,不能有了新房后,旧房依旧保留,两头占,两头住。

拆除旧房是易地扶贫搬迁的一条底线,必须坚守。

而要让群众搬得彻底,走得放心,最为关键的是要为他们“断好后”,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比如要确保拆除旧房的奖励及时兑现;对不能耕种或不愿耕种原有土地的群众,要帮助他们把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应退耕还林的按政策实行退耕还林,要想方设法使搬迁群众的土地收益比搬迁前有所增长,起码保证不因搬迁而使他们的收益受到影响,等等。

三、扶贫搬迁户口留在原地?

律师分析:

1、“易”地扶(贫)搬(迁)时:

当事人的原籍常住户口在当事人享受该待遇时,会被注销,而在迁入地登记常住户口;

2、在当事人是“农业家庭户口”的前提下:

(1)户口所在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别会成为“居民户口”;

(2)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后,在接收方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会成为“居民户口”,接收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也会成为“非农业户口”。

3、在当事人是“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

(1)户口所在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别会成为“居民户口”;

(2)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后,在接收方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会成为“居民户口”,接收方是“农业户口”的,当事人还是“非农业户口”;

(3)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有相应的“非转农”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该政策的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户口“非转农”,该前提下,户别会成为“农业户口”。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四、易地扶贫搬迁老家土地还是自己的吗

法律分析:

享受精准扶贫易地搬迁后土地是仍然归原农户享有承包权。

国家不是无偿收回的。

扶贫搬迁的话是可以获得补偿的,扶贫搬迁后农名原有的土地国家也不是无偿收回的,都是会在其他方面进行补偿的,有的是补偿的费用的,有的是补偿的房子,具体看地方的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明确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扶贫搬迁后田地属于谁

一、扶贫搬迁后田地属于谁

易地扶贫拆迁后,被搬迁人的土地归谁,依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有些地会收归政府所有,而有些地区还是属于集体所有。

以阳泉市为例:

《关于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土地等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

阳政办发〔2016〕10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土地等有关

政策规定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土地政策规定

(一)土地整治方面。

要将搬迁后的偏僻自然村土地整治工作纳入到县区“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之中,鼓励搬迁村自主复垦,新增耕地除用于搬迁工程占补平衡外,剩余指标进入交易平台,交易所获收益归村集体;对村集体没有能力自主造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后仍归原村集体所有,新增耕地用于县区占补平衡。

(二)建设用地保障方面。

对省国土资源厅易地扶贫搬迁的单列用地计划指标,合理安排,充分运用。

城镇建设用地符合集体公租房、福利房、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条件的由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建设移民扶贫安置区使用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市(扩权县)级政府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省级投融资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支持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等资源,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整自然村搬迁的村庄实行住新拆旧,迁出地旧村庄、宅基地等拆除复垦,对搬迁户宅基地和房屋合理作价补偿;复垦面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易地搬迁复垦土地置换,土地级差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搬迁对象,以激励移民拆除旧房;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生态恢复建设,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搬迁户分享资源开发、生态建设收益。

二、权益保障规定

(一)尊重搬迁户意愿,在城镇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城镇;在农村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新的农村。

(二)子女上学、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三)切实保护好搬迁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四)切实保障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教育权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为移民安置点合理划分学区。

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安置点的人口数和周边学校容量情况,对规模较小、容量有限的学校进行改扩建。

对成规模的移民安置点,要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保障移民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五)探索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优惠政策规定

(一)在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优惠政策。

(二)新建安置区不得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入网费和管网增容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

(三)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承建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商品房,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税费。

四、安置方式规定

(一)推行以县区统一规划、集中建房、分批安置的办法。

由各县区选择有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重点镇和县城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分期(三年)建设300套左右规模、每套75平方米左右的整村搬迁或分散搬迁集中安置小区,统一解决搬迁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供地。

(二)也可采用由县区集中回购存量住房的办法进行集中安置。

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

二、易地扶贫搬迁如何搬

要搬得明白

就是要让需要搬迁的群众弄明白为什么要搬迁,如何搬迁,搬到哪里,搬迁后的情况是个什么样子。

做任何事,如果不事先让人在心里搞明白,人们就难免疑虑丛生,思前想后,裹足不前,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更谈不上会有积极性、主动性,易地扶贫搬迁也一样。

所以,在宣传、动员群众搬迁时,一定要把这些问题和情况向他们讲清楚,使他们心中有一本明白账。

同时,还要让他们明白,为了改变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国家在财力紧张和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多方筹措资金、动员力量帮助他们搬迁,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也就是说,既要讲清“家事”,也要讲明“国事”,把这些问题讲清了,群众心里亮堂了,搬迁的工作自然就好做了。

要搬得情愿

虽然需要异地搬迁的群众居住的地方自然条件恶劣,政府为了使他们能够搬得出去,提供了非常优惠的条件,但要让群众欣然搬离世代居住的家园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俗话说“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故土难离,故乡难舍,故人难分,这是人之常情,何况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要离开熟悉的田园,到相对陌生的城镇、工业园区或旅游服务区生活,变农耕为务工经商,对他们来说,新的环境和生活方式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所以,不想搬、不敢搬,举棋不定、瞻前想后,甚至反反复复,都是可以理解的。

面对这些情况,我们不能怪群众思想觉悟落后,不能怪群众不知好歹,更不能搞强迫命令、粗暴执法,而要设身处地地替他们多想一想,多做换位思考,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多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给他们讲好将来的发展前景,讲透搬迁对他们及子孙后代的长远意义。

只要工作做到了家,群众是会响应号召、自愿搬迁的,即使个别群众暂时想不通,不愿意搬,也不能简单粗暴地逼迫他们搬迁,一定要让所有的搬迁群众搬得情愿。

要搬得彻底

搬得彻底就是要真搬,不能假搬,不能留尾巴,不能有了新房后,旧房依旧保留,两头占,两头住。

拆除旧房是易地扶贫搬迁的一条底线,必须坚守。

而要让群众搬得彻底,走得放心,最为关键的是要为他们“断好后”,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比如要确保拆除旧房的奖励及时兑现;对不能耕种或不愿耕种原有土地的群众,要帮助他们把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应退耕还林的按政策实行退耕还林,要想方设法使搬迁群众的土地收益比搬迁前有所增长,起码保证不因搬迁而使他们的收益受到影响,等等。

六、扶贫搬迁后还能在原籍建房吗?

法律分析:

当然不会,贫困户既然已经易地扶贫搬迁,原有耕地也就收回到村集体重新分配,应该是分配给没有搬迁的村集体(缩减)成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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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原籍拆迁,扶贫搬迁后田地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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