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村支部,农村征地拆迁村委会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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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及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农村拆迁村支部,农村征地拆迁村委会是关键

一、农村征地拆迁村委会是关键

农村征地拆迁村委会是关键

二、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力,但是在拆迁中,很多村委会会越俎代庖的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成为征收拆迁的中坚力量,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征收拆迁中的哪些事情其实是村委会无权做的。

首先,村委会无权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的土地征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如果各位被拆迁人发现《征地公告》、《征收决定》上公章为村委会的印章,那么一定要警惕起来,因为这个征收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虽然可以在征收中起辅助作用,但其绝对无权进行土地征收。

其次,村委会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建在国有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规划部门,若违建位于集体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无论何种情况村委会都无权作出《限拆决定》。

再次,村委会无权强拆房屋

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而违法房屋的强拆也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村委会是无权强拆房屋的。

最后,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只有村民给予村委会授权,委托村委会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没有授权村委会签约的村民,村委会无权代理其签订补偿协议。

《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了: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村委会不经授权直接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那么村民就可以通过诉讼撤销协议。

三、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吗

法律分析:

村委员并不是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后村委会还存在吗

法律分析:

存在,只要户口不变,村委会就会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做哪些事?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力,但是在拆迁中,很多村委会会越俎代庖的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成为征收拆迁的中坚力量,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征收拆迁中的哪些事情其实是村委会无权做的。

首先,村委会无权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的土地征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如果各位被拆迁人发现《征地公告》、《征收决定》上公章为村委会的印章,那么一定要警惕起来,因为这个征收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虽然可以在征收中起辅助作用,但其绝对无权进行土地征收。

其次,村委会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建在国有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规划部门,若违建位于集体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无论何种情况村委会都无权作出《限拆决定》。

再次,村委会无权强拆房屋

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而违法房屋的强拆也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村委会是无权强拆房屋的。

最后,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只有村民给予村委会授权,委托村委会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没有授权村委会签约的村民,村委会无权代理其签订补偿协议。

《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了: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村委会不经授权直接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那么村民就可以通过诉讼撤销协议。

六、征收土地补偿款村长分配不合理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

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一、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

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并不大,但对于拆迁的基础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于相关拆迁政策的宣传上,可以作出很好的作用,另外对于部分对拆迁过程中有异议的人民群众,也是可以进一步进行沟通协调的作用,避免出现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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