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协议为何不公开,必看!征收协议两签三不签,避免吃大亏!征收 拆迁 村委会 协议 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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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协议为何不公开,必看!征收协议两签三不签,避免吃大亏!征收 拆迁 村委会 协议 征地拆迁

一、必看!征收协议两签三不签,避免吃大亏!征收 拆迁 村委会 协议 征地拆迁

必看!征收协议两签三不签,避免吃大亏!征收 拆迁 村委会 协议 征地拆迁

二、征收签字后发现补偿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引发的征地拆迁矛盾也时有发生。

政府作为征地拆迁主体,应该按照征地拆迁协议办事。

那么政府耍赖,不履行征地拆迁协议怎么办?

一、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二、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

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四、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

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征地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政府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作用,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政府不履行征地拆迁协议时,我们可以采取申请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来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

如果进行诉讼的话,最好找一个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协助我们维权。

三、拆迁补偿协议不因签订前征地程序不合法而无效

法律主观:

拆迁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房屋征收与补偿 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不配合征收拆迁,征收方会对房屋采取什么措施?

征收拆迁,已成为当下的一个大趋势。

随之而来的征收拆迁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扩大化的特点。

在所有这些纠纷中,其直接的导火索都在于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方的征收拆迁措施。

实践中,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拆迁,其根本上的原因还在于征收补偿费用偏低,被征收方不满意,进而抗拒征收拆迁的相关行政手段,以达到维权的效果。

但是,对房屋的拆除,是征收方势在必行的行动。

对于不配合征收拆迁的被征收人,拆迁方自然会采取各种措施,以达到拆除房屋的目的。

那在被拆迁人不配合征收方的拆迁行动时,征收方在实操中都可能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下面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为您娓娓道来。

一、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这种方式是比较正当的行政手段了。

征收中的司法强制执行主要是指被征收人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征收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搬迁义务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法院下发《强制执行裁定》,后由法院的相关人员执行房屋的拆除行动。

司法强制执行,从程序上来说,是合法合理、正当的行为。

但在实践中,征收方通常并不能找出能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有力依据,所以这在征收拆迁的现实情况并没有常用到。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这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是最为常见的。

征收拆迁中的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是指征收方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被拆迁人,依法强制履行房屋拆除的义务。

其表现形式是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下发《强制执行决定》。

被拆迁人在此要注意的是:

征收方常常会以行政强制执行为由进行行政强拆,进而侵害到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

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早聘请律师的介入,防止征收方的行政强拆。

三、非法强拆

这也是征收拆迁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对被征收人利益侵害最大、最直接的征迁手段。

这里的“非法”表现在没有经过法院或有权机关下发强制执行文书,即行政机关、拆迁公司或建设单位或村委会组织把房子给强拆了。

对于非法强拆行为,相关法律也明文要求禁止,并有相应的处罚条例。

但即使是这样,非法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也是无可挽回的。

即使对相应人员有处罚,也弥补不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损失。

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可能保住自己的房屋不被非法强拆,寻求警察的帮助是必要的,且一定要早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

四、偷拆、误拆

从本质上来说,偷拆、误拆也是非法拆迁的一种具体形式。

只是在实践中,偷拆、误拆相对于征收方来说,比起直接非法强拆,其责任稍微要轻一些。

但对被征收人来说,依然是重大的财产利益伤害。

误拆的话,一些地方责任人员是会承认其错误的。

这对被征收人稍微要好一些,至少能找到责任的承担主体。

而偷拆,就是完全找不到责任的承担者,被征收人此时的损失除了房子本身的利益,还有征收拆迁的补偿利益。

因此,还是那句话,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可能保住自己房屋。

如果实在是没保住,相应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也一定要保存完全,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五、先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再以拆违的方式强拆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拆迁中最为常见的房屋拆除方式。

以拆违代拆迁,一能节约补偿成本,二能提高拆迁效率,是征收方最喜欢用的招数,却也是对被征收人权益损害最大的房屋拆迁方式。

而这里的关键点在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如果能确定被征收人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那后期维权才能取得最大的主动权,也才能争取到应有的补偿利益。

但确定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涉及全面的法律知识系统,也涉及大量的拆迁实践经验积累。

五、政府\"耍赖\"不履行征地拆迁协议你可这么做!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引发的征地拆迁矛盾也时有发生。

政府作为征地拆迁主体,应该按照征地拆迁协议办事。

那么政府耍赖,不履行征地拆迁协议怎么办?

一、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二、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

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四、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

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征地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政府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作用,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政府不履行征地拆迁协议时,我们可以采取申请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来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

如果进行诉讼的话,最好找一个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协助我们维权。

六、征收方送来拟好的补偿协议,被拆迁人该直接签字搬迁吗?

已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如果拆迁协议是无效的,就可以进行维权。

拆迁协议无效的意思是拆迁本身就是违法的。

所以可以先对拆迁是否违法进行仔细的考察。

申请后机构会出具复核结果。

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拆迁合同无效。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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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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