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郑州第三看守所,律师会见难:强烈要求恢复五一节前的“没有预约的律师,可以在上午10点以后会见”的制度。\n\n\n这一制度很好的解决了律师会见排队和由于开庭等应急会见的问题,广大律师对此好评如潮。
但五一过后,郑州三看取消了这一制度,实行全部预约,每天固定放号,周六不预约按照排队顺序会见,上午下午各60人。这样导致预约需要提前三天也不一定预约上,遇到应急必须会见的没有办法解决,周六又出现早上5点去排队的情况。\n\n\n今天(周六)上午,我8点到三看,排到99号,一会一位貌似领导的民警告诉大家,尽量安排所有律师会见,到开始进大厅办手续时,维持秩序的保安要求前60名律师办理会见手续,后边的下午会见。我们又重新在A4纸上签名排队,我排到了34号。下午1:40又准时排队,没想到下午又来了很多律师,下午60号以后的律师不能办理会见手续,有些律师大声呼喊“刚下午2点就不让会见,有何依据?”,四周除了律师的附和声,没有人解释,最后无奈离开。
我总算办理了会见手续,进入监区会见大厅,没想到里面又是排队,因为只有24个会见室,24号以后的律师在大厅等候,里面出来一位律师,外面的律师进去一位,由于凳子有限,有些律师累了就地坐在地上休息,这就是律师得到的“尊重”。
我是第二批会见,刚会见了20分钟,管教干部就催促快结束,外边还有很多律师等着会见,于是又会见了15分钟就结束了。从早上7点出发去三看会见,到下午4点40左右完成会见,花费了一天时间,就见了35分钟,想着有的律师跑了一天,还有没见着人的,我还算是幸运的。
三看会见难,真不是一般的难,有人调侃:三看、三看,就是至少三趟才能看见当事人!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 #看守所会见孙能能律师
律师来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作用居然这么大
法律主观:
看守所会见规定是: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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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在哪?地理位置?如何联系?电话?能不能见到亲属?送衣服存钱?亲属判几年?这些问题是最初接到拘留通知时的浅显问题,留意本文评论区都能获取答案。
本期我们来讲一下更深层次的话题,帮助嫌疑人减轻罪名,远远比前述问题更有含金量,也是在押嫌疑人更需要的,更能让嫌疑人早日重获自由、早日与你团聚……
笔者是郑州执业律师,通过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多次会见嫌疑人,成功将“重罪”变为“轻罪”。
如“掩隐罪”变更为“帮信罪”;
“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
以“掩隐罪”变更为“帮信罪”为例,法定刑期由7年以下调整为3年以下。
从构成要件上看,帮信罪较掩隐罪而言有一个特别的构成要件要素:
信息网络,即上游犯罪的实施需建立在网络之上,而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或帮助,掩隐罪对此则没有要求。
嫌疑人进行转款的款项来源及性质,是否知晓款项来源、所涉款项是否是犯罪所得是认定其具备“掩隐罪”犯罪故意还是“帮信罪”犯罪故意的关键。
笔者认为,从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出发,由于行为人不仅提供了资金转移的行为,更重要是为甲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此类情况按照帮信罪入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但可能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如例4:
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乙只提供资金转移、支付结算等帮助,并未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此时如何评价乙的行为,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尤其在电诈案件、两卡案件中,这类情形对下游犯罪行为人如何定罪、量刑,笔者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故意、过失是责任要素,如何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办案人员造成第一个认知差异的地方是上述两个罪名的主观明知如何区分?掩隐罪中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如何理解与适用?笔者通过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多次沟通,他们绝大多数困惑是在“电信诈骗”、“两卡案件”等办理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无法得出是“犯罪所得”,亦或在行为人涉嫌犯罪后,律师等专业人士对行为人进行“说教”后,行为人一口咬定对上游涉案资金性质不清楚,难以形成主客观相统一的情形,进而无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加之电诈案件涉案人员较多、涉案环节较为复杂,下游犯罪的行为人究竟处于什么犯罪地位,在上游犯罪未侦破的前提下,尚不得知,若贸然对下游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不免还可能会出现量刑倒挂、全案量刑不均衡的情况。
掩隐罪中的“转移”与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等问题
如:
行为人用自己的金融账户接收上游犯罪的涉案资金后,将该笔资金转至另一银行账户,或将该笔资金取现后拿给上游犯罪的其他人员,在行为人主观已经查实的前提下,不考虑涉案金额,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当然是符合掩隐罪中的转移,同样也符合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如果认为行为人的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可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科处,但掩隐罪的设定,在达到情节严重时,量刑起点便上升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涉案金额的不同,完全可能会出现量刑倒挂问题,即下游犯罪行为人仅提供金融账户帮助转移上游犯罪涉案资金或对上游犯罪涉案资金进行支付结算,最终获刑比上游犯罪行为人还高
某些地方根据上游犯罪涉案银行卡类型的不同对下游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即如果下游犯罪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属于一级卡(被害人的资金直接传入的卡),则按照帮信罪进行认定,其理论支撑为帮信罪系帮助行为正犯化,如果下游犯罪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属于二级卡(卡中卡),则按照掩隐罪认定。
这场辩护是有效的,能够让嫌疑人罪当其罚,避免过重的刑罚。
若你有亲属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关注评论区,关注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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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会龙新村拆迁图纸公示图,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 #看守所会见孙能能律师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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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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