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信息不公开,农村征地信息应该全面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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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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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农村拆迁信息不公开,农村征地信息应该全面公开吗

一、农村征地信息应该全面公开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应该要全面公开的,如果不公开的,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政府公开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土地征收信息公开需要向哪一级政府申请?

1、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征地公告的规定如下: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一、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

1、向农民告知征收土地事项

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收土地方案报批

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完毕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公示征收土地批准事项

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批准事项。

5、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该宗土地征收工作。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6、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7、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的补偿标准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9、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0、征收土地批准后的监督检查。

三、农村征地信息应该全面公开吗?

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应该要全面公开的,如果不公开的,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政府公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土地征收步骤有哪些

1、发布征地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2、征询村民意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5、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政府征收土地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征收土地的具体情况、征地时间、补偿的标准等,都是涉及到当事人的实际利益的,必须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及时对不合理的情况进行修改。

四、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农村征地公告是怎样的

1、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征地公告的规定如下: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一、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

1、向农民告知征收土地事项

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收土地方案报批

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完毕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公示征收土地批准事项

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批准事项。

5、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该宗土地征收工作。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6、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7、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的补偿标准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9、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0、征收土地批准后的监督检查。

六、哪些征地信息应该公开

土地征收信息公开需要向哪一级政府申请?

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村民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同时,征地批文等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由于征地行为涉及各级政府部门,征地过程中的文件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制作,如果完全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不利于和不方便群众获得政府信息。

因此,基于便民的考虑,往往适用就近原则,申请人也可以向保存此类信息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总之,公民想要查阅的信息文件是某个政府机关制定的,与公民对应的被申请就是制定这些规定的政府,但现实中公民在面对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时就需要到更高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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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信息不公开,农村征地公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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