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集体租赁住房和城中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集体租赁住房集体租赁住房是指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的,用于出租的居住用房。这类住房的建设和使用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 建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依法登记后,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其中也包括集体租赁住房的建设。但此类建设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使用限制:集体租赁住房的出租应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且其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之间的约定。
2)城中村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房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租赁的。
1. 租赁条件:城中村的房屋要出租,需满足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件、房屋能正常使用等条件。若房屋为共有产权,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若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需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2. 法规遵循:城中村的房屋租赁同样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如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集体租赁住房和城中村在定义、建设、使用及租赁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但都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定义与解析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是指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进行租赁用于住房建设的项目。这一项目的实施,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定义与性质
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2. 性质: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产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经营和管理,不能随意买卖或转让。
二、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特点
1. 土地来源:项目所使用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而非国有土地。这是该项目与国有土地上住房建设项目的根本区别。
2. 租赁方式:项目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出让或划拨。租赁期限、租金等条件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租赁合同。
3. 用途限制:租赁的土地主要用于住房建设,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住房用地改为商业或工业用地。
4. 权益保障:项目需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包括土地租赁收益的分配、土地复垦等。同时,项目也需遵守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住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三、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实施要点
1. 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可能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利用方案、环保措施等。
2. 合同签订:项目方与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需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
3. 监管与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确保住房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是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创新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的保护。同时,项目方也需加强监管和自律,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住房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最新指导意见主要涵盖以下核心要点: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住房需求,尤其是租赁住房需求激增。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低效利用问题。为盘活土地资源、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国家启动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
- 目的: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稳定租赁市场,保障居住权益,推动乡村振兴。
二、试点政策核心内容
1. 土地来源:
- 仅限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废弃厂房等,不涉及新增用地指标。
- 土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保合法合规。
2. 开发主体:
-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开发,也可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国有企业、专业机构合作。
- 鼓励多方参与,提升项目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3. 运营模式:
- 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严禁分割转让或以租代售,确保租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 租赁合同需备案,并纳入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加强监管力度。
4. 收益分配:
- 土地增值收益由村集体、村民共享,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
- 部分收益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整体发展水平。
三、法律保障与监管
- 法律依据: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对租赁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双方权益。
城镇住宅用地中的住宅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这些分类基于土地的用途、性质以及开发特点:
一、按土地用途划分
1. 普通商品住房
- 定义:用于建造一般居住性质的商品房的土地。
- 特点:面向市场公开销售,满足居民日常居住需求。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用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城乡住宅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建设用地范畴。
2. 保障性住房
- 定义:专门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土地。
- 特点:政府主导,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保障性住房作为城乡住宅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属于建设用地范畴。
3. 租赁型住房
- 定义:用于建设出租型住房的土地,如长租公寓等。
- 特点:长期租赁为主,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 法律依据:租赁型住房作为住宅的一种,其用地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范,属于建设用地。
4. 其他特殊类型住宅
- 包括:别墅、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等。
- 特点:具有特定的使用限制和条件。
- 法律依据:这些特殊类型的住宅用地,无论是别墅还是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都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二、按土地性质划分
1. 国有住宅用地
- 定义:国家所有的、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
- 特点: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受法律法规严格监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城市中的住宅用地多为国有住宅用地。
2. 集体住宅用地
- 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村民住宅建设的土地。
- 特点:主要用于农村村民自建房,流转受限。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住宅用地。
三、综合分类下的住宅类型
在实际应用中,住宅类型可能同时涉及上述多种分类。例如,一个商品房项目可能既是普通商品住房,又是国有住宅用地上的开发项目。因此,在理解和应用这些分类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具体用途、性质以及开发特点。
城镇住宅用地中的住宅类型多样,包括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型住房以及其他特殊类型住宅等。这些住宅类型在土地用途、性质以及开发特点上各有不同,但都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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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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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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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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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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