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确权的涵,中央关于土地确权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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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确权的涵,中央关于土地确权政策的若干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一、中央关于土地确权政策的若干规定

中央关于土地确权政策的规定主要涵盖确权范围、主体、原则、程序及争议处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析:

1)确权范围与主体

1. 确权范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 确权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确权原则

1.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确权工作合法合规。

2. 尊重历史与现实:根据历史条件和政策,结合当前实际状况,确定土地权利归属。

3. 民主协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重大事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4. 有利于生产与生活:在利于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3)确权程序与内容

1. 权属来源明确: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承包合同等为依据,明确土地权属。

2. 实地勘测:对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行详细记载和确认,确保数据准确。

3. 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制度,颁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合法凭证。

4. 完善承包合同:在确权过程中,需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确保承包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争议处理与特殊规定

1. 争议处理: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通过行政裁决或司法途径解决。

2. 保护妇女权益:依法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确保其在确权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国土资发 2011 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

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主要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该文件核心内容的解读:

1)确权登记发证的目标与原则

1. 目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与对象

1. 范围:涵盖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等土地。

2. 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条件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3)确权登记发证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1. 权属争议处理: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或依法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前,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 违法用地处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后,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 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权属不清、资料缺失等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妥善处理。

4)确权登记发证的程序与要求

1. 申请与受理:由土地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确权登记发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地籍调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籍调查,查清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 审核与公告: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三、内蒙这次土地确权有什么政策

内蒙古土地确权政策主要涵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多个方面,具体政策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政策

1. 稳定承包关系: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2. 依法确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对承包地进行调查、公示,并颁发经营权证书。

3.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土地调整、边界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通过民主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政策

1. 全面覆盖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全面确权登记,并核发所有权证书。

2. 维护集体权益: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主体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严禁将集体土地登记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名下。

3)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

1. 一户一宅原则: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标,对符合规定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2. 面积标准与超占处理:各地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历史原因形成的超占问题,按政策分类处理,并在确权登记时注明。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政策

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权利,包括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使用权归属。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意见,旨在全面推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以下是对该意见核心内容的解读:

一、核心目的与意义

1. 目的: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推动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 意义:此举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迈入新阶段,对于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二、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1. 适用范围:涵盖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

2. 基本原则:

- 资源公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 物权法定:自然资源的物权变动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 统一确权登记:确保各类自然资源权属清晰,通过统一登记实现有效管理。

三、登记程序与要求

1. 登记程序:包括通告、权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等步骤,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具体要求:

- 通告:明确登记范围、时间及程序。

- 权籍调查:实地核查自然资源权属、位置、范围及面积等。

- 审核:对调查结果进行严格审核。

- 公告:将拟登记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 登簿:公告无异议后,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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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土资发 2011 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内蒙这次土地确权有什么政策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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