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对我国土地权属确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所有权的基本规定1.国家土地所有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集体土地所有权: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划拨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出让用地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集体土地使用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 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3)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1.争议解决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争议解决期间的限制: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特殊情形的土地权属确定1.重复征用或划拨:
- 对于土地被重复征用或划拨的情况,以最后一次合法批准文件为准确定土地权属。
2.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影响土地权属,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特殊用地如铁路、公路等:
- 铁路、公路等用地的权属以征地范围为准,界桩或界线为标志。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土地权属确认的法律体系。这些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行使和管理方式,并提供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一项规章,旨在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程序。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1)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与范围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这包括了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是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以及证人的信息等。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受理后,国土资源局将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搜集资料、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证等。调查人员将对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询问和核实,并做出文字记录。
3. 调解:对于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将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后生效。
4. 仲裁: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将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将由国土局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3)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与分类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具体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等。
4)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以及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范,旨在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两者在定义、性质、权属及使用权等方面的差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与性质
1. 国有土地所有权: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即指国家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性质: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 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即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性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农民集体以及乡(镇)农民集体。
二、纠纷处理途径与法律依据
1. 协商解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方式: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就土地权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2. 行政处理:
- 依据: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程序: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由政府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法律诉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方式:在协商和行政处理均无法解决问题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三、纠纷处理中的关键要点
1. 保留证据:
- 在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时,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与土地权属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历史文件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遵循法定程序:
- 无论采取何种途径解决争议,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尊重历史与现实:
- 在处理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力求做到公平合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处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当事人依法行事、积极协商,并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和法院的支持来妥善解决。
侵占村集体土地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如果发现村集体土地被侵占,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其依法处理。2)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如果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引发了权属争议,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3)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这表明,对于非法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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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如何理解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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