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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并不完全限定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权承包,其承包主体需视具体承包方式和土地类型而定。
1)家庭承包方式下的承包主体1. 在家庭承包方式下,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原则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是为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以户为单位承包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其他方式承包下的承包主体1. 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时,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2. 但在此情况下,需满足以下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前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明确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其中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则进一步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为农村承包地的权属提供了法律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承办。以下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详细解释:
1)确权主体与部门1.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意味着只有这些级别的政府才具有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流程1.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这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2. 对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如果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3.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或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或“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等情况,都有相应的确权规定和流程,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清晰和合法。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一条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进行。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合法和有效。
关于农村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划分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1.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2.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3.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村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需考察其是否保持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以及对其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社员入社形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要归农民集体所有,具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同时,也需注意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此条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基本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此条从民法典的角度再次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的基础性地位。
二、相关法律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的进一步阐释
1. 承包主体与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此条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主体的地位,以及他们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 承包程序与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以及承包期限。这些条款确保了土地承包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同时也明确了承包期限,为农户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此条为农户提供了灵活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而实施的。这一制度不仅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利,还通过详细的法律规定确保了土地承包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同时,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定也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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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那个部门确权,农村土地归谁所有民法典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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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