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单位拆迁时,员工是有可能获得补偿的。具体补偿情况会根据不同的情境和地区政策有所不同。
1)如果员工所在的单位被拆迁,导致员工失去了工作,一些地区会给予一定的失业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员工还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如果员工个人的住房被拆迁,且该住房是单位分配的,那么员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通常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可能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单位拆迁时员工是否能获得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取决于当地的政策、法规以及具体的拆迁情况。因此,建议员工在单位拆迁前,详细了解当地的政策和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公职人员能否参与村里的土地拆迁分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公职人员身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 具备成员资格:若公职人员的户籍仍保留在农村,且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他们原则上可以享受农村分房等相关权益。这是因为农村分房通常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分配,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基于户籍和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
2. 不具备成员资格:若公职人员将户口从农村迁出,或虽未迁出但根据相关村规民约或集体决议被认定不再适合参与农村集体资源分配(如因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等体制内福利),则一般情况下不能享受农村分房政策。
2)当地拆迁政策与规定1. 政策差异:各地农村拆迁政策存在显著差异。部分地方规定,只要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职业如何,均可参与分房;而有些地方可能基于财政负担、资源分配等因素,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等有稳定收入和保障的群体不能参与。
2. 具体规定:公职人员需仔细查阅当地拆迁政策,了解是否明确排除或包含公职人员在内,以及分房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3)特殊情况与维权途径1.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公职人员户口未迁出且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如果村规民约或集体决议中有特别规定(如因公职身份而限制分房),也需遵循这些规定。村规民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若公职人员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
2. 维权途径:对拆迁分房资格认定有异议时,公职人员可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民警不得参与拆迁。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拆迁工作属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应当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警察无权直接参与。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履行规定的职责,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法受到惩处。这进一步说明了,拆迁工作应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负责,警察不能越权参与。
如果警察或其他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公安民警不能参与拆迁工作。
公安民警的职责和拆迁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他们不能参与拆迁。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强拆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以及纪委是否可以问责的总结性回答:
强拆行为若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则属于行政行为,在此情况下,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纪委可以进行问责。强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需依据其行为主体、法律依据及程序合规性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强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的判断
1. 政府主导的合法强拆
- 行为主体:此类强拆由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相关部门实施,如市、县级人民政府。
-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表明,政府主导的强拆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行政行为。
- 程序要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公告、送达、催告等,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对违法建筑的依法强拆
- 行为主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同样表明,对违法建筑的依法强拆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
- 程序要求:同样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公告、强制执行等。
3. 不属于行政行为的强拆
- 若强拆行为由非行政机关实施,或无法律依据,或未遵循法定程序,则不能视为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而属于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纪委对强拆行为的问责
1. 问责的前提
- 纪委对强拆行为的问责,前提在于强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程序违法、依据不足、超越职权等情形。
2. 问责的对象
- 问责的对象主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因违法违规强拆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 问责的方式
- 纪委可以通过调查核实、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分决定等方式对违法违规强拆行为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可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 问责的依据
- 纪委对强拆行为的问责,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种类和适用情形。
三、违法强拆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 当事人认为强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将审查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2. 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或认为强拆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3. 国家赔偿
- 因违法强拆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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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家公职人员不能参与村里的土地拆迁分房嘛,公安民警不得参与拆迁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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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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