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关于法院对流拍房产以物抵债的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说明。
1)流拍房产以物抵债的基本规定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 若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则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会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2)流拍后的再拍卖与以物抵债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2. 若再次拍卖仍流拍,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流拍房产作价交其抵债。
3)以物抵债后的相关事宜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不动产拍卖成交或以流拍财产抵债后,其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时起转移。
2. 若买受人或承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补交差价,导致拍卖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裁定重新拍卖,并由原买受人承担相关损失。
法院对流拍房产以物抵债的规定主要围绕拍卖流拍后的处理、以物抵债的申请与程序、以及以物抵债后的权属转移和相关责任展开。这些规定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法院对已经拆迁过的房屋查封后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步骤和法律依据:
1)查封后的初步处理1. 确认查封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财产权。对于已拆迁的房屋,若其权属清晰,且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有权进行查封。
2. 通知与公告:法院在查封财产后,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查封通知,并可能在必要时进行公告,以确保被执行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晓查封情况。
2)查封后的后续处理1. 执行异议:若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查封行为有误,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查封。异议申请需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解除查封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存在多种情形可导致法院解除查封,如查封案外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债务已经清偿等。若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将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3. 轮候查封与效力: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根据同一法规,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
3)特殊情形的处理1. 房屋已出售的情况:若房屋在查封前已出售,且买受人已支付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并同时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房屋在查封期间毁损、灭失,且该风险由被执行人承担,则不影响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法院对已经拆迁过的房屋查封后的处理,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置房无证也可以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未办理房产证的安置房,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来确定房屋的权属。如果确定该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安置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在查封后不得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只有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对于超出的部分,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执行。
虽然安置房没有房产证,但人民法院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只是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和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
拆迁房直接过户到别人名下,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下是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1)确认拆迁房具备过户条件1. 产权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拆迁房必须权属清晰,无任何争议或纠纷,且未依法被查封或限制权利。
2. 合法产权:拆迁房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产权,且已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3. 符合转让条件: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拆迁房,还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如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等。
2)准备过户所需材料1. 产权证:拆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 身份证明: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3. 过户协议:明确房屋过户时间、价格、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过户协议书。
4. 其他材料:根据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购房合同、结婚证(如有需要)等。
3)办理过户手续1. 签订过户协议:买卖双方需签订正式的过户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项条款。
2. 缴纳税费:根据当地规定,缴纳房屋过户所需的税费,如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等。
3. 办理过户: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等)办理过户手续。
4. 办理不动产登记:完成过户手续后,还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确保房屋的产权证明和过户手续的合法性。
4)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在过户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谨慎选择买方:确保买方具有购买资格和支付能力,避免后续纠纷。
3. 保留证据:在过户过程中,务必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和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拆迁房直接过户到别人名下是一个复杂且需谨慎处理的过程。务必确保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准备好所有所需材料,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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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法院对已经拆迁过的房屋查封后如何处理,安置房无证可以强制执行吗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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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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