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
一、概述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企业在政府主导下的整体或部分搬迁过程中,因搬迁取得的收入及支出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以及后续相关补充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在所得税处理上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性搬迁的定义
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因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1. 搬迁收入和支出的处理:
-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应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 递延纳税期间:
-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3. 搬迁支出的具体范围:
- 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 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4. 重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申报与报送材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材料包括:
1.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 拆迁补偿协议;
4. 资产处置计划;
5.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五、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
政策性搬迁不属于所得税优惠类事项,但企业按照40号公告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结论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在搬迁期间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完成搬迁年度进行汇总清算的优惠政策。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同时,企业应注意区分政策性搬迁与商业性搬迁,确保正确适用税收政策。
关于政府拆迁契税优惠政策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契税减免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决定对特定情形免征或减征契税。其中明确提到,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可以享受契税的免征或减征。
2)拆迁户契税减免具体政策1. 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若重新购置一处房屋或进行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2. 若购房销售价款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则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这里的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
3. 适用税率根据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来确定。
3)其他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也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详细列举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为拆迁户提供了全面的补偿保障。
政府拆迁契税优惠政策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因拆迁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棚户区改造房在拆迁部分确实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以下是对这一政策的详细解释:
1)免征增值税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并未直接提及增值税的免征问题,但根据现行的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可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免征涉及的增值税。
2)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棚户区改造属于国家建设需要,因此,在拆迁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除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外,棚户区改造还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3.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4.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棚户区改造房在拆迁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还可以享受其他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原则1. 递延纳税优惠: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税所得,而是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待实际使用资金时逐步转入应税收入。例如,企业获得搬迁补偿款,若当年未支出,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续用于购置新设备时,按实际支出金额确认应税收入。
2. 资产重置特殊处理:企业利用搬迁收入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可依据现行税收法规计算折旧或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若企业无重置或改良计划,则需将搬迁收入与拆迁资产变卖收入合计,减去拆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直接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 时间限制:自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或处置收入暂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在五年内完成搬迁,则按照规定处理搬迁收入;若未完成,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调整。
2)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1. 固定资产处置:出售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按售价减去账面价值计算损益,计入应税所得。
2. 无形资产处置: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时,按转让收入减去成本摊销余额计税。
3. 存货处置:搬迁中处置库存商品按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3)税务管理与合规要求1. 账务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项台账记录搬迁收入和支出,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
2. 申报与备案:在搬迁开始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搬迁方案及相关文件,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3. 风险防控:定期复核搬迁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因超期未使用导致全额纳税,并妥善保存政府批复文件、补偿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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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拆迁契税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房在拆迁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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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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