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区、县房地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拆迁项目经理撰写述职报告,由房屋拆迁单位报区、县房管局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由区、县房管局在拆迁上岗手册中予以记载:
(一)履行拆迁上岗人员或拆迁项目经理职责;
(二)通过继续教育考核;
(三)市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拆迁项目经理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保留其拆迁项目经理资格,按照拆迁上岗人员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上岗人员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应当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
法律分析: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于2001年10月29日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法律分析:
1.拆除居住房屋价格补贴系数为30%2.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房屋拆迁套型面积补贴标准及价格补贴系数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
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条 价格补贴系数 本区拆除居住房屋价格补贴系数为30%。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拆迁项目经理撰写述职报告,由房屋拆迁单位报区、县房管局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由区、县房管局在拆迁上岗手册中予以记载:
(一)履行拆迁上岗人员或拆迁项目经理职责;
(二)通过继续教育考核;
(三)市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拆迁项目经理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保留其拆迁项目经理资格,按照拆迁上岗人员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上岗人员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应当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
法律分析: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于2001年10月29日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
2、上海市拆迁政策
3、上海市房屋拆迁
4、上海拆迁法2021
5、上海拆迁政策2021
6、上海拆迁房政策
7、上海房产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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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拆迁政策咨询
10、上海拆迁政策变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拆迁房屋管理细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拆迁房屋管理细则,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