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三,男,****年**月**日出生,无业,住泗阳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3月4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海鹏、代理检察员王中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及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薛三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他人发布的托运信息,隐瞒真实身份与他人达成口头运输协议,谎称按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取得货物后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方式,将货物运至相应港口,并向港口承运方索取已产生的运费后逃匿。被告人薛三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顾某、朱某、刘某、王某2等人合计人民币5.37万元及加油卡,款物合计人民币7.67万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薛三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薛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三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顾某、朱某、刘某、王某2发布的设备托运信息,谎称按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地骗取顾某、朱某、刘某、王某2的信任,隐瞒真实身份与对方订立书面或口头运输协议。被告人薛三收取对方的预付运费后,隐瞒真实的运输路线和方式,安排他人将货物运至港口,委托港口承运方采取货到付费的方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并向港口承运方骗取已产生的运费后逃匿,托运人提货时仍需支付港口承运方相应运费。被告人薛三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顾某、朱某、刘某、王某2等人人民币5.28万元及加油卡,款物合计人民币7.5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薛三于2017年11月21日,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顾某发布的自海安市陆运至海南省海口市的货运信息,遂以虚假身份与顾某达成口头协议,谎称按约定将货物陆运至目的地,并收取顾某预付款人民币3万元后,安排王某3等人将货物擅自变道运至太仓港,再以顾某的名义委托洛某集装箱运输公司将货物海运至海口市,同时以垫付已产生的运费为名,骗得洛某集装箱运输公司人民币4000元后逃匿。顾某在收到货物时支付洛某集装箱运输公司费用合计人民币33000元,并另行支付延期交货罚金、误工费等。
2.被告人薛三于2018年7月4日,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朱某发布的自海安市陆运至海南省海口市的货运信息,遂以驾驶员曹某的名义与朱某签订运输协议,谎称按约定将货物陆运至目的地,收取朱某预付款人民币8000元及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加油卡,后安排曹某将货物变道运至连云港港口,并冒充货主委托广州船某货运代理公司将货物海运至海口市,同时以垫付已产生的运费名义,骗得广州船某货运代理公司人民币2300元后逃匿。朱某在收到货物时支付广州船某货运代理公司费用合计人民币1.91万元,并另行支付人工卸货费人民币1.9万元。
3.被告人薛三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刘某发布的自江苏省靖江市陆运至海南省儋州市的货运信息,遂以虚假身份联系到王某1经营的物流公司,并以该公司驾驶员王某4的名义与刘某签订运输协议,谎称按约定将货物陆运至目的地,收取刘某预付款人民币7000元及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安排王某4将货物自靖江市运至上海市,又以索要车辆信息费为由,骗得王某1人民币1500元后逃匿。后刘某支付王某1费用后自行取回货物并另行托运。
4.被告人薛三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王某2发布的自江苏省大丰市陆运至海南省儋州市的货运信息,遂通过微信与王某2达成运输协议,谎称按约定将货物陆运至目的地,安排驾驶员崔某接受货物,并取得王某2预付给崔某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加油卡后逃匿。后王某2支付运费人民币3200元自行取回货物并另行托运。
2018年8月7日,被害人朱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告人薛三与其签订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后失联,并未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海安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2018年8月29日,被害人刘某及崔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被告人薛三被抓获,其交代了骗取朱某财物的事实。同年9月2日,被害人顾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薛三人民币1000元、手机1部,暂存于海安市公安局。
另查明,被告人薛三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朱某、刘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何某、王某1、史某、崔某的证言,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书证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薛三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三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薛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薛三退赔被害人顾某人民币三万四千元;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一万八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千元及手机予以抵算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法律分析:
具体要看当地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薛成海可能会被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不会判死刑。
薛成海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薛成海杀死王聪激情成分较多,而且被害人存在介入他人婚姻,且纠缠不清导致其生活难以为继的重大过错,可以相应地减轻薛成海的责任,因此薛成海不会判死刑。
另一方面,我国没有废除死刑,但慎用死刑,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人,才会被判处死刑,仅仅因为婚恋纠纷而杀人的情形,应当慎用死刑,因此薛成海不会死。
薛成海,清华大学博士,哈佛大学博士后,同时还是中科院天津工业微生物技术研究院,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高学历人才。
这样一个受到高级教育培养的人,为什么不惜葬送自己的前途,也要枪杀自己的亲外甥?其实一切的起因,都要从2018年开始说起。
薛成海的外甥王聪出生于1999年,他从小在国内长大,听着母亲谈起在外留学的舅舅,总是一脸羡慕。
在他心中,舅舅就是最有能耐的人,不仅考上了清华,还去了美国留学。
因此长大之后,王聪一直都想走舅舅薛成海的老路,希望能够赴美留学深造。
对此薛成海用尽了自己的关系帮助外甥,终于在2017年,将高中毕业的王聪接到了美国读书。
不难看出,王聪之所以能够赴美留学,全靠舅舅薛成海的帮助,可他却并没有多少感恩之心,反而对薛成海的妻子产生了非分之想。
2018年,薛成海归国出差,前往天津从事科研工作,而在这段时间里,他还特意嘱咐妻子帮忙照顾独自一人在异国他乡的外甥,可见薛成海对王聪是仁至义尽。
但他万万没想到,王聪却偷偷与自己的妻子发生了关系,并且产生了一段地下恋情。
果不其然,等到薛成海回国,妻子就提出了离婚。
但因为两人一起养育了两个孩子,为了孩子着想,两人还是住在一起。
久而久之,薛成海的妻子也觉得自己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便提出要和王聪结束这段不伦之恋。
可王聪却不同意,他对薛成海的妻子纠缠不清,甚至主动上门透露了两人的关系,还说要和薛成海的妻子结婚。
因为外甥的介入,薛成海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变得支离破碎。
但即使如此,他也没有伤害外甥的心,只是想着将外甥送回国,远离自己的家庭。
对此王聪当然不同意,他之所以纠缠薛成海的妻子,无非就是想要通过结婚拿到绿卡,最终将国籍改为美国国籍,永远地留在美国。
为了逼迫薛成海同意,王聪多次对自己的亲舅舅发出了死亡威胁,还说要杀了薛成海一家。
也正是这一句话,引发了最后的血案。
无奈之下薛成海只能申请针对王聪的限制令,在王聪的人身自由遭到限制的这段时间,薛成海一家终于享受到了短暂的安宁。
可4月7日,眼看限制令就要到期,薛成海和王聪来到法庭对峙,希望能够延长王聪的限制期限。
可当法官却取消了王聪的限制令,这就意味着薛成海要遭受王聪随时随地的报复,甚至连他的两个孩子都会有危险。
离开法庭时,王聪对着薛成海挤眉弄眼,脸上有说不尽的嘲讽。
这对舅甥已经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而这也意味着悲剧即将发生。
果不其然,薛成海在走出法院后,径直走向自己的白色汽车。
然后开着车直冲冲地朝王聪撞去,将王聪撞倒在地后,薛成海拿着一把手枪下车。
只见他举起手枪,朝着王聪的脑袋连开数枪,将王聪当场射杀。
而薛成海也被后续赶到的警察制服,并带回了警察局调查。
4月11日,有关薛成海的听证会在萨默维尔地区法院召开,法官指控薛成海构成谋杀罪,但薛成海却拒不认罪,他始终认为自己开枪是为了保护家人免收王聪的伤害。
最终听证会不了了之,薛成海也被暂时关押,等待后续的审理。
薛成海虽然不属于情节较轻,但他受到王聪的威胁在先,且王聪还破坏了薛成海的家庭,因此就算要对薛成海判刑,也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我国法律的角度看,薛成海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中规定,故意杀人罪有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两种,薛成海虽然不属于情节较轻,但他受到王聪的威胁在先,且王聪还破坏了薛成海的家庭,因此就算要对薛成海判刑,也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于持枪问题在美国不构成违法,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条例》规定,公民不得私自持有枪支弹药,否则将构成刑事犯罪。
但在美国公民可以合法持枪,因此薛成海持枪杀人,并不属于加重情节。
当然无论如何,薛成海杀人都成为定居,他也难以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可以拨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对病死猪肉进行买卖的,情节严重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犯罪情节进行处罚。
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具体要看当地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规定进行补偿,并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初步按下表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旱地按每亩98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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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安市农村拆迁安置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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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安市农村拆迁安置方案,今年萧县哪些村计划拆迁
内容审核:赵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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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