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拆迁安置房大修基金由拆迁安置房的所有人承担。
关于拆迁安置房大修基金(通常称为“维修基金”)的承担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维修基金承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该不动产物权。因此,拆迁安置房大修基金作为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应由拆迁安置房的所有人承担。
二、维修基金缴纳时点与标准
缴纳时点: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缴纳标准: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的一定比例(如2%~3%)或每平方米一定金额(如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拆迁安置房合同时,应明确维修基金的缴纳责任。若合同中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若无约定,则依据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业主在缴纳维修基金后,应监督其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大修基金应由拆迁安置房的所有人承担,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
法律分析: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
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也需要交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法律分析:
不用。
没有这项费用。
如果有应该也是在收房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法律分析: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
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律分析:
安置房的维修基金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的售房款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维修基金,另一部分就是需要单位房改房的职工自行缴纳。
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农村拆迁安置无大修基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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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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