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最新政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流程与规定1. 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意味着,集体农用地若需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首先经过审批流程。
2. 审批权限: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国务院或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而在范围外,则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确保了建设项目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能够依法获得用地批准。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殊考虑1. 符合规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这意味着,在选址和规划阶段,就需要确保用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以避免后续审批问题。
2. 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3. 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强调了非法占地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责任。
3)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的意义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这一政策还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最新政策,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报批要素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到土地报批的流程、审批权限以及所需的材料等关键要素。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报批的流程土地报批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明确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等关键信息。
2. 征询村民意见: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处理并协调解决不同意见,对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3.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土地情况,包括四至边界、土地用途等,并填制调查表。
4. 拟订“一书四方案”并组卷上报审批:根据征询、听证、调查情况,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一书四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2)土地审批的权限土地审批的权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2.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报批所需材料土地报批过程中,需要提交一系列必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征地通告及征询村民意见的相关记录:包括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
2.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的调查表:需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3. “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报批的要素主要包括报批流程、审批权限以及所需材料等。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土地报批的完整框架,确保了土地报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占用一般耕地确实需要审批,具体审批规定如下:
1)审批权限划分1. 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六条,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或将其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2. 其他耕地: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若占用面积超过三十五公顷,同样需由国务院批准;若未超过三十五公顷,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农用地转用审批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农用地,包括一般耕地。
2.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根据占用农用地的面积、用途及所在位置等因素实行分级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预审并非仅涉及六个部门,而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审批流程,可能涉及多个相关部门。以下是对土地预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部门及其职责的详细归纳: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 核心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2. 审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符合性、国家供地政策的遵循性、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的合理性、补充耕地方案的可行性等。
二、城市规划部门
1. 参与环节:在土地预审过程中,城市规划部门主要对土地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审核和确定。
2. 出具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让或划拨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
1. 征求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会征求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2. 审查重点:这些部门主要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环保、林业、水利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项目用地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四、其他可能涉及的部门
1. 地质灾害评估部门:对于可能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由相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2.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若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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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报批要素,占用一般耕地需要审批吗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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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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