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是指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用于非农业经营性活动的土地。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有土地证以及如何办理的问题,以下进行详细解答。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有土地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书是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2)如何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证1. 申请
由农村村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以及土地权属材料。
2. 调查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 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3)法律依据虽然直接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在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并未明确列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强调了土地调查的重要性,并指出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这间接说明了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依据土地调查成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虽然主要针对国有土地,但为理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提供了参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包括申请、调查、审核和审批四个步骤。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地合法、权属清晰。
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理土地证。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如下:
1)农村集体用地土地证办理的前提条件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 如果是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再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集体用地土地证办理流程1. 申请:由农村村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及土地权属材料。
2. 调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需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主要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 审批与颁证: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3)注意事项虽然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理土地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是不得抵押的。因此,这些土地虽然可以办理土地证,但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关于民法典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一些具体事项,这些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包括:
1.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2.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3)集体土地的经营体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1. 经营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行使方式,以及集体土地的经营体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
关于2011年办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还需确权的问题,以下进行详细解答:
1)总结性回答:若您家2011年办理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且土地权属自登记以来一直清晰明确,没有发生任何争议或变更,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无需再次进行确权。
2)详细分析:1. 确权的必要性与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确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 确权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土地权属,防止纠纷,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在土地权属清晰且登记信息准确无误的情况下,确权并非必须。
2. 不需要确权的具体情况:
- 土地权属清晰且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如您家的情况,2011年办理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信息清晰明确,且土地权属自登记以来一直清晰,没有发生任何争议或变更,那么无需再次确权。
- 已完成近期的确权工作且无新的变化:若近期已进行全面确权且无新情况出现,短期内也无需重复确权。
3. 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考虑确权:
- 虽然您家的情况目前无需确权,但若未来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登记信息出现错误或土地流转、用途变更等情况,则需依法进行确权,以明确权属、防止纠纷、保障权益。
3)确权流程(虽当前无需,但了解流程有益):1. 申请: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
2. 权属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审、公告及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无异议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 注册登记:填写相关登记卡片和目录,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 颁发证书:完成注册登记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正式确认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若您家2011年办理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且土地权属自登记以来一直清晰明确,那么无需再次进行确权。但若未来出现特殊情况,则需依法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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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土地证吗,民法典 中关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规定是什么
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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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