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土地用途,土地拆迁后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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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房屋拆迁土地用途,土地拆迁后的使用性质

一、土地拆迁后的使用性质

土地拆迁后的使用性质主要取决于拆迁前的土地性质以及拆迁后的规划用途,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

一、拆迁前的土地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包括耕地、林地等;建设用地则用于建造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共设施等;未利用地则是除这两者之外的土地。拆迁前,土地可能属于这三类中的任何一类。

二、拆迁后的规划用途

拆迁后,土地的使用性质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确定。如果拆迁前的土地是农用地,且被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那么需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其转为建设用地。这一过程中,会考虑到土地的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等因素。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拆迁和土地性质转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的转用,以及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政府批准其他农用地的转用。同时,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征收土地时应给予的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综上所述,土地拆迁后的使用性质是一个综合考量拆迁前土地性质、拆迁后规划用途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结果。

二、拆迁房的土地性质

法律分析: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拆迁后土地性质

法律分析:

土地性质的定义: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

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四、明确拆迁性质与土地性质

遭遇征收,首先应当确认当地是为了建设什么项目而征收。

如果当地政府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例如修建高铁等,则该行为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应当尽力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如果征收是基于商业开发的需要,则不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可以不同意征收。

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我国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征收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征收流程不同,参照的征收补偿标准也不同。

因此,被征收人还需明确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属于集体土地。

一、确认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有权从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二选一。

首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货币补偿不能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安置,则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按照面积最低1:

1调换。

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补偿以重置成新价为原则,包括房屋的重建成新价和宅基地地价;

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主张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相同地段按合法面积最低拆一还一,确保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居住水平。

二、确认房屋权属信息、留心各类公告

要想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被征收人需要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且房屋来源合法。

实践中,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利多少会存在瑕疵,例如房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与权属证书上不一致,老房拆除翻建、加建加盖部分未进行审批等等。

对于此类情况,被征收人应当抓紧在房屋未被拆除前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开具相应的证明。

如果被征收人持有房屋和土地相关的权利证书,一定要保存好,如若丢失,应第一时间登记补办。

征收方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陆续张贴征地公告或征收公告。

很多被征收人认为该文件盖着政府的红章,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此种观念是错误的,不是所有盖红章的文件就是合法有效的文件。

征收方*贴的公告有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文件。

因此,被征收人对征收方*贴的公告可以拍照留存,以便后续法律程序进行使用。

三、防范入户调查及评估程序

征收确认后,征收办工作人员会上门进行房屋测量、勘查,以确定房屋现状。

如果是没有产权证书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测量,这样可以固定房屋实际状况的证据。

被征收人要注意查看测量记录的数据、结果与房屋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人口状况登记是否齐全。

在测量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的情况下再签字确认。

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哪一家评估机构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参与选择评估机构或对评估的结果不满意,不要签字。

四、最后的提醒

如果对补偿不满意,给您最后五点小提示供您参考:

1、不交证:

证明房产、土地权利的证件要死死留在自己手中;

2、不签字:

若对征收补偿不满意,对方递过的文件不要签字;

3、多谈判:

抓住每一次征收方上门谈判的机会,谈高自己的征收补偿;

4、多取证:

拍房屋拍土地拍地上物拍公告拍强拆现场录电话录谈话;

5、请律师:

自己实在搞不定的,还是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五、土地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六、征收土地和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

被拆迁房屋土地性质分两种:

一是国有土地,另外一种就是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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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房屋拆迁土地使用证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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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土地用途,土地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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