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大全
全国315消费者投诉电话只有一个:12315,请勿相信其他电话,以免上当受骗。(请注意号码前加你所在的区号,比如02112315)。
315投诉电话大全(具体联系方式以各地方职能部门公布为准)
工商投诉电话:12315;
质监投诉电话:12365;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诈骗报警电话:110;
卫生公益热线:12320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联系地址
和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7315315拉萨道2号
河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88230315河西区挂甲寺街重华南里17栋301号
河东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4310315河东区十三经路4号
河北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6220315河北区吕纬路5号
南开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7410315南开区三马路太平里3号
红桥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7330315红桥区河北大街小新街9号
北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86810315北辰区欢颜里北侧(工商局院内)
塘沽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5890315塘沽区河北路2段261号
汉沽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5660315汉沽区河西一经路
大港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63210315大港区工商局内
东丽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4960315东丽区张贵庄先锋路1号
西青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7920315西青区杨柳青新华北路55号
津南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8520315津南区咸水沽镇工商局内
宁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5590315宁河县芦台光照路49号(工商局院内)
静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8940315静海县静海镇胜利路30号
武清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9320315武清县杨村常德大街
宝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9240315宝坻县东城南路1号工商局
蓟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9120315蓟县县城兴华大街23号(工商局院内)
开发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532031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0号
其他投诉电话
天津市环境保护投诉热线022-12369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022-28359093
天津市商品质量投诉热线022-12365
天津市价格投诉举报电话022-12358
天津市劳动者维权热线022-12333
天津市流动办投诉电话022-23941410
天津市公交投诉022-23357356
天津市出租投诉022-23360004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022-23307907
天津市物价局乱收费投诉022-23280891
天津市计委乱摊派投诉022-2314216123142223(夜班)
天津市财政局乱罚款投诉022-2330376323303740(夜班)
天津市卫生局医院服务投诉022-2303251123032512(夜班)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022-27111830
天津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022-28353778
天津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022-24326997
天津市交通局航运管理处022-28353823
天津市交通局稽查处022-23300586
天津市节日期间食品问题投诉(市级)022-24321188
天津市节日期间食品问题投诉(稽查大队)022-23033467
天津市修车投诉热线022-2835173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22-23317954
天津市民政局022-23414052
天津市房管局商品房销售投诉022-28223007
天津市房管局产权登记投诉022-23145298
天津市房管局中介服务投诉022-28223007
天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投诉022-23315023
天津市房管局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投诉022-28223007
天津市房管局市场租金公房转租投诉022-23313610
天津市和平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3117419
天津市河西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8134495
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4013825
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7497778
天津市河北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4450701
天津市红桥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7720009
天津市东丽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84375193
天津市西青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7390177
天津市北辰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6810646
天津市津南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8398430
天津市塘沽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5865033
天津市汉沽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67117417
天津市大港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5992817
天津市静海县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8942380
天津市武清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9341968
天津市宝坻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82661347
天津市蓟县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9140364
天津市宁河县房管局投诉电话022-69591654
天津市开发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5201549
天津市保税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5761832
天津市产业园区房管局投诉电话022-23709394
天津市和平区拆迁办投诉电话022-23121294
天津市河东区拆迁办投诉电话022-24211951
天津市河西区拆迁办投诉电话022-23259436
天津市河北区拆迁办投诉电话022-26358917
天津市南开区拆迁办投诉电话022-27388257
天津市红桥区拆迁办投诉电话022-86516850
天津市工商局热线022-24462840
天津市卫生局热线022-23032512
天津市文化局热线022-23312783
天津市广播局热线022-23601611
天津市公安局热线022-23398255
天津市交通局热线022-23312981
天津市燃气集团热线022-23006777
天津市自来水公司热线022-23149999
天津市公交集团热线022-26226262
天津市通信公司热线022-27110000
天津市移动通信公司热线022-27811131
天津市邮政局热线022-27120000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平分中心022-27302552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河西分中心022-23259750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河东分中心022-24215649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河北分中心022-24457839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南开分中心022-27377546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红桥分中心022-86520332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东丽分中心022-24967594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西青分中心022-27924206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津南分中心022-28391766
天津市经济犯罪举报电话022-27422000
天津市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22-12380-01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举报热线022-27023309
天津市委宣传部记者监督电话022-23325749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记者监督电话022-28335410
天津市记者协会记者监督电话022-23113068
天津市监察局022-23326253
天津市地税局022-23303740-250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022-24465654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22-24462840
天津市公安局022-23396919
天津市卫生局022-23032274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022-60356046
天津市房管局022-23316187
天津市文化局违规网吧举报电话022-28134514
天津市和平区带病电梯举报电话022-23040148
天津市河西区带病电梯举报电话022-28022517
天津市监察局举报中心022-23304118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022-27422000
天津市扫黄办022-23325042
天津市违规移动信息举报电话022-12300
法律分析:
因为电费电价属于物价局核定的,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向物价局提出意见。
如果是收费人员在核定价格外乱收,就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或12315或电力部门反映投诉。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
四、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
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法律分析:
可以的,也可以向电力局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可以的,也可以向电力局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因为电费电价属于物价局核定的,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向物价局提出意见。
如果是收费人员在核定价格外乱收,就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或12315或电力部门反映投诉。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
四、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
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法律分析:
号码为:0376-622225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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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拆迁办咨询电话
4、天津市房屋拆迁
5、天津市拆迁办电话
6、天津拆迁投诉电话
7、天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8、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9、天津市拆迁网
10、天津市拆迁办公室电话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房屋拆迁热线,电费 天津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大全”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房屋拆迁热线,电费不合理怎么投诉电话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