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导读:“住改非”房屋是指原设计用途为住宅,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的房屋。
基本案情
张先生坐落于哈市A区B街处门市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且依法获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张先生的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该房屋就被用于饭店经营。后得知自己的房屋被纳入某棚改项目征收范围,由于征收部门没有按照正式合法的征收程序实施征收,补偿条件过低,原告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张先生收到A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其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张先生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代理该案。
律师介入后,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后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不全面,存在漏项。张先生所有的房屋用于经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明、纳税凭证,但是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未就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列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条是国有土地上有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具体涵盖了适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标准及指导办法三个方面。
结合实践来看,用于商业、工业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与被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住宅房屋,均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对停产停业进行补偿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工业生产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后,必然产生停产停业损失,这在实践中是毫无争议的。但是,住改非房屋是否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长期以来备受争议。
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42号文确定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待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不能完全按照产权性质不给予“住改非”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因此,虽各地具体的补偿标准各不相同,但是,不应当对停产停业损失完全不予以补偿,而是应当参照非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有限制的对“住改非”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因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住改非”房屋面临征收,一定要留存好相关的凭证,以证明现有房屋实际经营的存在。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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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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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