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厂房被强拆,四年屡败屡战,官司一路打到最高院最高检,终迎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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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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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广西企业厂房被强拆,四年屡败屡战,官司一路打到最高院最高检,终迎曙光!

一、案情简介

L女士和Q女士是妯娌关系。1995年,L女士投奔W先生。W先生将自家宅院内532平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交于L女士,其余土地(面积约为400平米)由W先生自己建设厂房。L女士于1996年打下地基。2005年,W先生在收取L女士支付的5000元补偿款后,同意将532平米的宅基地从此交由L女士使用。因建房资金不足,L女士与Q女士共同投资建成了三层300平米的房屋,由L女士和Q女士一同居住、生活及管理。

2017年开始,广西某县因三十年县庆的重点建设项目—“xx国宾馆项目建设”,多次被当地下达通知,要求L女士和Q女士对案涉房屋进行清理搬迁。2018年3月1日,某县政府作出《决定清除地上附着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L女士和Q女士不服,对该《通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在2018年3月7日,某县即对案涉房屋、厂房进行强制拆除。

在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彭诚之前,本案当事人委托过其他律所代理了某县政府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但效果并不满意,因此辗转求助到彭诚律师。

二、律师分析

根据彭诚律师和三位委托人深度沟通后得知:一,某县政府违法强拆的事实清楚明确;二,要明确案涉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三,案涉房屋、厂房属于合法建筑,理应获得合法补偿。

为此,彭诚律师制定了如下工作方案:1、不放弃二审上诉的机会,力争搞清本案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掌握土地征收中的违法点,了解当地真正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以打促谈”,在诉讼过程中,不放弃与政府谈判的机会,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3、在办案过程中,要根据案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三、维权纪要

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彭诚律师被动中找主动

一审中, L女士和Q女士要求确认某县政府强拆案涉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760万元左右(包括财产损失120万左右,被告强占宅基地造成的经济损失640万元),但一审判决仅判决某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一审中,W先生要求确认某县政府强拆案涉厂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668万元左右(包括财产损失28万元,被告强占宅基地造成的经济损失640万元),但一审判决仅判决某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并要求被告对原告63.84平米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彭诚律师团队在认真研究两份一审判决后,针对赔偿数额问题帮委托人准备了《行政上诉状》。

01

针对L女士和Q女士的上诉案件,广西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L女士和Q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建设涉案房屋经过依法审批,涉案房屋不具备合法性,上诉人请求赔偿房屋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第二,L女士和Q女士主张涉案土地属于宅基地,亦未相关证据证明,不予认可,并且涉案土地周围全部属于国有土地,涉案土地应当属于某医院所有的国有土地;第三,L女士和Q女士对某县政府收回案涉土地不服,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且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02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L女士和Q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针对W先生的上诉案件,广西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对涉案房屋的合法面积重新认定,基于历史原因及上诉人提供的《拆迁建房合同书》,认定上诉人合法房屋面积为150.26平米;第二,对W先生主张的建房实际面积300平米,因无证据佐证且与《拆迁建房合同书》中记载的面积不服,同时根据《城市规划法》不能证明建筑合法性,上诉人请求赔偿房屋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因W先生主张涉案土地属于宅基地无证据佐证,不予认可。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某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要求被上诉人对W先生150.26平米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03

以打促谈不放弃协商

一年坚持迎来最终反转

在此期间,彭诚律师也没放弃谈判,向某县政府邮寄了《律师沟通函》,希望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解决,但并未收到回复。在与三位委托人详细沟通后,彭诚律师认为两份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8月6日,起草再审申请书并指导委托人邮寄。

在再审申请书中,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涉案土地的来源与性质。1983年委托人取得案涉宅基地,期间从未有过征收等行为变更土地性质。并且,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为某医院的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以登记在国土部门的土地登记簿为准,而在一审审理和二审听证的过程中,某县政府并未提供。因此,案涉土地属于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宅基地。

第二,案涉房屋、厂房的合法性。首先,案涉房屋、厂房为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一、二法院适用《城市规划法》属于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而《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根据发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案涉房屋、厂房属于合法建筑。

第三,即使案涉土地是国有土地,房屋、厂房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也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消除不利影响。而一、二审法院直接认定案涉房屋、厂房属于违法财产,系明显错误。

2019年11月19日,最高院下达《再审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2020年4月22日,彭诚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广西检察院邮寄监督申请书,请求其依法提请最高检向最高院抗诉。

同年9月22日,广西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04

虽多方碰壁,但彭诚律师团队并没有放弃对此案的坚持。

在团队多次讨论后,决定接下来实施以下工作方案:一,针对最高院的《再审裁定书》邮寄再审申诉状;二,向最高检邮寄《抗诉申请书》;三,向最高院、最高检邮寄致函。

在申诉材料中,彭诚律师将案件争议焦点总结归纳为两点:第一,案涉房屋、厂房所占土地来源合法,且属于委托人所有;第二,案涉房屋、厂房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是否属于必须拆除的情形,是否属于“拆除后不予合法补偿”的情形。

2021年3月22日,指导委托人邮寄致函。5月6日,再次邮寄申诉材料。5月8日,委托人收到驳回的通知。

05

至此,案件似乎进入僵局。

但委托人和彭律师均表示“不放弃”。决定再次加大力度,向全国人大、国务院、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广西高院、广西高检、广西信访局、河池中院,以每季度一次的频率邮寄申诉状及其证据材料。

一年后,案情终于迎来翻转。

2022年10月,广西高检从中协调,政府与委托人开始进行实际谈判。经历多次谈判后,政府承诺给予委托人各两块面积为150平米宅基地。委托人将协议发于彭诚律师检查后,彭律师担心政府只给委托人批地,但不允许其建设房屋,在协议中添加“相关建房手续,由政府负责办理”。此句话,无疑成为本协议的点睛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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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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