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户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国有土地上平房被强制拆除7年,征收补偿决定中竟没有货币补偿选项,且老百姓原地安置的诉求也完全得不到重视……这是发生在山西省D市的真实案件。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闫会东代理了这起案件,而委托人对补偿决定的诉讼一审竟未获支持。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会作出怎样的终审裁判呢?
15年的煎熬和等待,是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带给山西省D市市区12户居民一生的痛!
2010年3月,D市政府作出32号《关于4处文物保护单位修复工程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征地的通告》,涉案12户居民的国有土地上平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然而征收方却并未严格依法依规协商补偿事宜,而是采取了断水断电等逼签的手段。涉案房屋在当年即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委托人不得不举家搬离……
2015年1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棚户区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房屋征收的通告》,并于数日后发布新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委托人的房屋在新的通告及方案范围内。
涉案院落中此时仍有12户丁姓人家未能签约搬迁。他们要求征收方给予其原地回迁安置,但征收方却称涉案国有土地已规划为未来博物馆项目建设用地,委托人的要求“不合情理,无法满足”……
2018年10月,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下,涉案平房被全部强制拆除。而彼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施行7年,“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委托人而言似乎像说梦话一般。
2020年1月,区政府终于想起了依法补偿这回事,向委托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为其外迁安置现房一套,由其限期支付面积差价,同时由征收方支付其搬迁费300元。
可就是这样一份“挂一漏万”的补偿决定书却并未依法及时送达,直至2024年4月委托人起诉强制拆除行为的案子中,区政府才当庭提交了这份4年前作出的补偿决定!
堂堂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难道连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都无法保障吗?旧城区改建类项目难道不该保障“回迁安置”吗?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真的一户只有区区300元吗?
回望自己那不明不白远去了十余年的家园,委托人丁先生等12户的心情无法平静。他们决心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心中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信仰!
委托人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指导下,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令委托人大感意外的是,异地管辖此案的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已规划为博物馆项目建设用地,无法满足原告的原地安置要求是可以确定的。
涉案补偿决定书虽存在没有明确履行期限,未明确过渡费的补偿,搬迁费少给一次等应予纠正的瑕疵,但主体仍应认定为合法。
市中院据此作出本案一审判决,责令区政府向原告丁先生等12户履行涉案补偿决定书,并在60日内向其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原告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诉请被驳回。
起诉撤销却被判履行,委托人丁先生等人对此完全无法接受,在闫会东律师的指导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区政府认可其补偿决定中未提及货币补偿选项,但仍坚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明所合伙人闫会东律师则在庭审中指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点众多,其被依法撤销不存在任何争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在旧城区改建类项目中应当保障就近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回迁安置。
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且仅给予当事人外迁安置房这一个选项,明显剥夺了其合法的补偿权益。且被告所谓的“涉案国有土地已规划为博物馆项目建设”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仅系其单方的陈述,显然不应被法庭采信。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未能在房屋被拆除前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所作补偿决定直至2024年4月才在另案庭审中被作为证据出示,此时的补偿决定内容完全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具体的补偿金额和项目等均需重新计算并酌情予以增加。
2025年10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晋行终561-572号《行政判决书》,基本采信了闫会东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于2020年1月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区政府在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省高院在裁判理由部分中明确提及“被上诉人区政府应当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直面矛盾、依法行政,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给无视自身补偿职责的征收方以狠狠的教训和批评。
而这样的案件,无疑应当彻底封存在2025年及以前,不应在征收拆迁的任何时间、地点再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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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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