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导读:村民委员会是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关于其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受行政诉讼相关法律的调整,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目前,该条规定成为村民委员会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要依据,实践中也在由最初的颇具争议渐渐发展为可以受理、审查、作出裁判。那么,究竟哪些情形下可以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呢?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进行分析。
一、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可以以村民委员会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是基于便利、对乡土风俗的熟悉,村民委员会常常会被赋予一定的职责,对村内村民实施一定的管理。
在此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
该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准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并且,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是以其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果具体的行为是村民委员会实施的,但是以其他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此种情况下不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
一般认为村民委员会实施的下列行政管理行为可以使其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乡统筹、村提留等有关费用的收缴;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村民户籍关系的变更……
大家不难发现,主要的依据来自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文规定。
二、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村民委员会实际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了行政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准行政行为或者村民自治行为,而是应当认定为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以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实际中,行政机关有书面委托村民委员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这种认定存在委托关系事实比较清楚;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出具委托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文件时,如何认定委托关系成立需要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已经超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而是实际主导、组织和控制,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也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那么该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而是认为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
对于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3801号行政裁定书中给出了清晰的阐释:
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故此,在这起由村委会作为拆迁人“主导”的农村拆迁项目中,“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被认定为开发区管委会及镇政府,而不是由村委会“背锅”。
而如果既不存在书面委托文件,亦不存在前述行政机关实际主导、组织和控制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团队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在面临以村委会为主导力量的腾退、旧村改造、合村并点等协议搬迁项目时,是否起诉村委会,怎样起诉村委会都是要根据具体个案的案情由专业律师加以研判的,不宜由村民根据粗浅的经验、教条和最高法的裁判来直接尝试操作,否则将极可能遭遇立案难、被“踢皮球”等情形,耽搁维护权利的宝贵时间。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在律师指导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等途径全面掌握涉案项目性质、背景,才能更好的帮助我们选择下一步的救济路径,从而更快的获取满意的补偿安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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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