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签不下来就拆阳台?山西高院:拆除部分房屋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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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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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行政诉讼

  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补偿协议签不下来就拆阳台?山西高院:拆除部分房屋也违法!,签拆补偿合同要注意

导读: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王某诉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受到了媒体舆论的高度关注。当地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王某房屋的阳台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最终,山西高院二审一锤定音,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阳台的行为违法,对区政府的违法强拆的行为表明了法律的严正立场,捍卫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对于拆除房屋的组成部分这样的行为,法律法规究竟有着怎样的态度呢?被征收人又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拆除房屋组成部分?本质上竟是它!】

在征收拆迁实践中有着许多类似的情形:被征收人既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收到补偿决定,房屋的门窗却遭不明身份人员打砸破坏,水电气暖被人为切断,楼房的部分楼梯、非承重结构被拆除,甚至屋顶直接被掀掉等等。

事实上,这些情形有一个令广大被征收人闻之色变的名字——逼迁(签)。

早在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明令禁止了此类行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这里的“等非法方式”在实践中被演化出了五花八门的做法,但都万变不离其宗。山西高院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中的“拆除阳台”行为,也是差不多的性质。

拆除房屋的组成部分,将会直接导致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严重受损。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房屋的屋顶、门窗、楼梯、阳台均系其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哪一块儿被拆除、破坏了房子都住不了人。

【房屋必要组成部分被强拆怎么办?可单独起诉!】

事实上,已经有地方性规定注意到了这一问题。譬如2017年修订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8条就规定,征收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那么,若征收方无视上述法定原则而作出了类似的逼迁举动,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呢?在明律师根据实践中的经验提示大家以下4点:

第一,要在拆除、破坏行为发生时及时报警,在发生类似行为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

无论警方是否出警、处置,是否及时制止了暴力逼迁行为,报警求助都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财产权利的首要选择,更是帮助大家准确锁定逼迁行为实施主体,保留相应证据的有力举措。

一般而言,此类逼迁行径因其本质上的“上不去台面”的明显违法性,在实施时往往规模、声势上远不及对房屋整体进行彻底的强制拆除。只要被征收人腰杆子足够硬,就能有效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

第二,要对房屋遭破坏的情况及时取证,之后尽快争取恢复居住使用功能。取证是我们遭遇强拆、逼迁时必须要落实的工作,可通过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进行。

而在取证结束后,我们要将破坏行为对居住使用的影响降至最低,尽量保住房屋的居住生活功能,避免“破窗效应”的蔓延。

第三,要及时对逼迁行径提起查处申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的关键同样不在于是否“管用”,而在于明确表明被征收人保护自身财产权利的坚定立场,敦促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履职制止违法行为。

第四,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适时提起确认强制拆除、打砸破坏等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原状等行政诉讼。

山西高院针对这起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归纳中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同类型案件。

房屋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物质基础,阳台是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使用功能,对于提高居住舒适度、房屋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影响。

本案中,潞州区政府在未妥善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对处于征收范围内涉案房屋的阳台进行了拆除,直接影响到房屋的整体价值和使用功能,侵害了产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省高院二审直接改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组成部分的行为违法,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单独可诉,否定了一审法院“被征收人的诉讼目的系迫使政府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错误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此种行为的起诉是一门技术活,在确定打砸破坏主体和具体诉讼请求方面都需要有相当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的指导。

我们不建议当事人自行提起这类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或者“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一旦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将会落空,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助长违法拆迁方的气焰。

从某种程度上讲,房屋的组成部分被拆除也是一个解决补偿纠纷的“契机”。只要被征收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紧凑提起程序,适时与征收方展开协商谈判,解决补偿问题的希望就可能浮现。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保护产权系《民法典》颁布施行阶段的重中之重,也是行政法治的应有之义。被征收人完全不必被上述赤裸裸的违法行径吓倒,进而过度焦虑、担心甚至直接无底线的妥协,而要在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的基础上“变坏事为好事”,不断创造沟通解决补偿纠纷的平台。大家始终都要牢牢记住的一点是,只要未签约未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拆,任何人都无权拆除我们的合法房屋,整栋不行,一部分同样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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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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