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山西汾阳市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发生后,引发我们那些思考?
社会事件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涉事学校及其负责人也作出了相应处罚。
社会声音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很多人认为处理轻了;
央广网评论“温柔”的处理打不“疼”欺凌者。
法律问题分析
01
为什么两名施暴者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二周岁。
此次案件中,施暴的两名孩子不满十二周岁,未达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因此,只能对其进行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02
受害者能不能获得赔偿?
如果构成侵权,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虽然施暴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0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结语
“坏孩子”并非天生如此,除了法律的预防外,还需要家长、学校的关爱、关心、关注。
近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报道,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
有关部门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有关部门也对大成双语学校以及有关负责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可能会导致受害者的身体伤害、心理压力和创伤,进而导致这些受害者产生焦虑、抑郁、自卑感、社交障碍等心理问题。
那么,法律法规对于9岁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有何规定?有什么手段可以将欺凌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
1. 存在欺凌行为的9岁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
案件事实并未完全公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可见,本案中赵某某、晋某某实施了前述行为,可能涉嫌侮辱行为、伤害行为,甚至可能存在强制猥亵等行为。
就不同情节而言,这些行为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那么,赵某某、晋某某作为9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案中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无法适用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即便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仍需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可见,9岁的未成年人若违反治安管理的规范,依法仅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因此,赵某某、晋某某作为9岁的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需就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作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不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不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是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教育措施、矫治教育措施等。
2. 存在欺凌行为的9岁未成年人,可能会受到矫治教育
对于存在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除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外,学校还应当加强管理教育。
若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还可以采取予以处分或者训导、要求遵循特定的行为规范等措施。
而本案中赵某某、晋某某的欺凌行为已经超出的不良行为的范畴,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的程度。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具体而言,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有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
本案中,赵某某、晋某某也确实受到了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矫治教育措施。
3. 监护人、学校等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将受到劝诫、制止,甚至可能会被训诫、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中,赵某某、晋某某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履行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职责。
有关部门有权训诫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学校的职责,以及学校在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形下,学校等机构将被责令改正。
而在情节严重时,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长假读书清单#或许,这起事件只是被曝光的许多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之一,但可以从中窥见校园欺凌问题的严重性和亟待解决的紧迫性。
监护人、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都应该更加重视校园欺凌问题,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和应对这一问题,包括教育、心理健康支持和法律手段,以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在安全和尊重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校园欺凌事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
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
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
近些年来在应试教育的冲击下,许多学校重视知识教育,轻视法制与规则教育,忽视生命、尊重以及心理教育等非硬性教育,由于很多国家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
在欺凌过程中,欺凌者会对受害者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调查显示;校园暴力比较主要原因校园的霸王们,他们社会有保护伞,欺负同学恐吓同学,殴打不听话同学。
一、校园暴力定义
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二、对于校园欺凌报警有用吗
有用。
如果情节严重,学校管不了是可以报警。
特别是已经给身体造成人身伤害的家长可以选择报警。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高中中学小学,早在几十年前就有,近些年由于网络发达,媒体比较发达,有不少人喜欢上传社会事情,上传者多了起来,所以大家网上发现的线索就多了起来。
校园暴力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
实施环境地区多为僻静处。
原来媒体不发达时候,校园暴力,发现超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事件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涉事学校及其负责人也作出了相应处罚。
社会声音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很多人认为处理轻了;
央广网评论“温柔”的处理打不“疼”欺凌者。
法律问题分析
01
为什么两名施暴者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二周岁。
此次案件中,施暴的两名孩子不满十二周岁,未达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因此,只能对其进行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02
受害者能不能获得赔偿?
如果构成侵权,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虽然施暴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0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结语
“坏孩子”并非天生如此,除了法律的预防外,还需要家长、学校的关爱、关心、关注。
大同未成年欺凌事件——未成年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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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虹东拆迁计划公示,大同未成年欺凌事件——未成年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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