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村并居”遭质疑?村民把握4大应对原则就不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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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拆村并居”遭质疑?村民把握4大应对原则就不会后悔!

导读:据澎湃新闻近日报道,山东省正在实施的“拆村并居”(又称“合村并居”“撤村并居”等)规划引发了舆论的广泛争论和质疑。武汉大学社会学院院长贺雪峰和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桂华均撰文表达了来自专家学者的观点和主张,明确提出了对这一政策推行的担忧。17日,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明确“没有大拆大建且不搞一刀切”。那么,官方在回应中究竟提及了哪些关键性原则问题?农民朋友碰上这类项目又该怎样应对才能不致在搬迁后后悔呢?本文,在明律师再度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官方回应:没“下指标派任务”,不搞“一刀切”】

在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厅长针对舆论热议的争论点作了以下回应:

目前,农村社区建设还处在探索推进阶段,没有下指标派任务,没有大规模的大拆大建。拆不拆、搬不搬、建不建,由农民群众说了算,村民同意率必须达到95%以上才能实施,不搞强迫命令“一刀切”,不能增加农民负担。

发布会上相关领导还指出,“拆村并居”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有针对性地改善村庄面貌和村民生活环境的政策举措。

“将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确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符合上级要求,也尊重了农民意愿。”

“拆村并居”这一“选项”并非在所有农村地区推行,且其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紧密相关,就山东省农村的实际情况而言确有其积极、值得探索的一面。

相关领导在发布会上作出郑重承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国家要求,对基层的创新创造进行认真总结,对工作中产生的偏差和问题及时纠正,坚决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把好事办好。”

然而据当地媒体的报道,地方上此前在开展“百村万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行动”动员时却明确提及,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省、市交给我们的硬任务,必须要坚决完成。与此同时,当地还提出了拆除村居、开工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完成土地整治的数字任务。

【律师建议:透过现象看本质,以不变应万变】

“拆村并居”“增减挂钩”“综合整治”……这些专业名词很容易将老百姓搞晕。在明律师建议农民朋友别慌,“拆村并居”这类项目从法律层面来解析其实并没那么复杂。

“透过现象看本质”,它的本质就是一个——“拆旧建新,农民上楼”;“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就是农民对自己宅基地上房屋所享有的受《物权法》(2021年以后就是《民法典》)保护的所有权!

基于这两大应对原则,在明律师给广大农民朋友出4招,大家理解了、做好了就不会在这类新农村建设项目中吃亏、后悔:

1. 如果打心眼儿里就不愿意“上楼住社区”失去宅基地院落,可以明确表态不同意“拆村并居”。如果村干部强行推或者没完没了的做工作,村民就搜出前述报道来给他们看,告诉他们“尊重农民意愿”这是省里的领导承诺的。

2. 对因自然环境、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等因素确需“拆村并居”且绝大多数村民又都愿意参与的,要重点关注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充分参与方案的拟定、修改过程,发挥“村民自治”的制度优势。

如果村里面以各种理由不允许村民参与、插话,只让村民“等信儿”或者服从配合,这是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原则的,更是不符合“拆村并居”项目精神的。此时村民可通过向乡镇政府反映要求其对村里的做法进行纠正、查处,咨询专业律师提起法律程序等途径确保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落地。

3. 对少数不同意“拆村并居”的村民的房屋,村委会无权组织“帮拆”等强制拆除行动。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能被多数人所形成的“决议”所处分。

要想拆,就必须由地方政府作出相应的搬迁、腾退房屋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以“村民自治”为由实施的强拆,百分之百是违法的,村民有权坚决提起诉讼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

4. 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从专业角度主张村民权利十分重要。客观地讲,“拆村并居”未必是坏事,很多常年居住于破旧房屋中的农民朋友或许一直在盼着拆迁。

故此,村民们要明晰自己究竟需要的是什么,想要的又是什么,又该以何种内容、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实现自己的主张。在这一过程中,专业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内行话”与“外行话”很可能表述得是一个意思,但其产生的效果也很可能是截然不同的。

从总体上讲,“拆村并居”并不是洪水猛兽,更不是像“土地征收”那样的“强制性”行政行为。这里面可供村民与地方政府间对话、商量、沟通的空间是很大的。

我们建议村民朋友们秉持“不卑不亢”的积极态度来面对这类项目,不必对其带有先天性的否定、偏见,也不应盲目选择签约配合或者坚决不参与。有商有量,才叫新农村建设。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拆村并居”所带来的更深层次影响是其对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失去宅基地院落,住进整齐划一的社区化楼房,随之而来的是关乎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但对于农民而言更为现实的则是拆迁后所能获得的补偿条件。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考虑清楚,仔细掂量,谨慎行事,不让曾经的乡村成为“回不去的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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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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