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某某公司诉新乡平原管委会、原阳县政府、新乡市政府行政处罚案
——因未达到“三通一平”条件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可认定为有正当原因
行政 行政处罚 三通一平 正当原因 无偿收回土地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6日,某某公司通过竞拍方式竞得案涉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与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土地应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18年4月27日,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通过《新乡日报》向某某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该公司所取得的建设用地荒废搁置早已超过2年,拟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此后,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2018年12月13日,原阳县政府、平原管委会向某某公司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某某公司不服,向新乡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乡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某某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豫03行初335号行政判决:撤销原阳县政府、平原管委会作出的原(平)土闲收字(2018)1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新乡市政府作出的新政复决(2019)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原管委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豫行终359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平原管委会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1465号行政裁定:驳回平原管委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出让给某某公司的土地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三通一平”条件。某某公司称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未能依据行政协议的约定交付达到三通一平标准的土地,原阳县政府、平原管委会亦陈述“目前案涉的建设用地的市政供水没有通到位,企业可以自行打井取水”,此种情形下不宜认定为交付的土地通水,即不符合“三通一平”条件。某某公司在土地未达到三通条件的情况下,未对案涉土地开发利用,理由正当。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认定某某公司未动工开发满两年,将案涉土地闲置,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重要程序性权利给予有效的保障,行政行为存在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情形的,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
本案被诉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涉及某某公司的重大利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情况下,以电话联系不上某某公司、找不到该公司办公地点为由,认为某某公司不配合调查,即通过公告方式向某某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变相剥夺了某某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原审判决撤销原阳县政府、平原管委会作出的原(平)土闲收字(2018)1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无不当。因原行政行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因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新乡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审法院撤销新乡市政府作出的新政复决(2019)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亦无不当。
裁判要旨
1.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是满2年未动工开发且无除外规定的情形。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土地因未按照约定达到“三通一平”条件而未能开发利用,可以认定有正当原因。不符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2.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8条
一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行初335号行政判决(2019年9月10日);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595号行政判决(2020年6月24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1465号行政裁定(2021年11月12日)
#未达要求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因未达到“三通一平”条件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可认定为有正当原因”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出嫁女权益,核心是四个要素:户籍在不在本村、有没有承包地、有没有履行村民义务、是不是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条对着看,符合多数就应当认定成员资格。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