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巡法官会议纪要!13个法律适用问题的纪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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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巡法官会议纪要!13个法律适用问题的纪要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1. 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仅约定了违约金,还约定了如违约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须另行支付违约金的利息,合同当事人依据该约定主张违约金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甲说:对违约金利息原则上不予支持。对违约金的利息是否应予保护,应结合违约金是否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以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如违约金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则原则上对违约金利息不予支持。

乙说:对违约金利息应予支持。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既然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违约金计付利息,则应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对违约金利息予以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2. 《抵押担保合同》虽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

甲说:抵押成立。《抵押担保合同》虽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则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而应判令本应提供抵押物明细的抵押人继续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乙说:抵押不成立。《抵押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抵押物,合同当事人亦未进行补正,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抵押不成立。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3. 当事人未明确提岀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径行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

甲说: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是否解除。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当合同已事实上履行不能,当事人虽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则表明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解除。

乙说: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是否解除。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明确请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是否解除。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4.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案情摘要:麦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将全部股权及名下的项目转让给李某。后麦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了《项目转让合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确定该合同有效,并且认定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B、C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偿还转让款6000万元及损失10亿元。

甲说: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B公司、C公司对《项目转让合同》不能履行负有过错,其签订合同时知晓A公司与李某在先签订有《协议书》的事实,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应有预见,其无权向A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乙说: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A公司和B公司、C公司对《项目转让合同》不能履行均具有过错,可按照过错比例酌情支持B公司、C公司主张的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5. 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和本案再审程序终结诉讼的审理路径

案情摘要:阮某购买B公司房产,因马某起诉、申请执行B公司,人民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后阮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阮某申请再审。在此期间,B公司申请重整,法院后批准了重整计划,终止了重整程序。

甲说: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故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全部中止,不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和前提不复存在,故无须再审查申请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乙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由于已无须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丙说:提审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执行程序中止且不再可能恢复执行,故本案不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诉讼费将全部退回给申请人一方,这也符合申请人的期望。因此,可以在提审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6. 案涉合同条款性质和效力的判断

案情摘要:甲农场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甲农场将某国有划拨地转让给乙公司,期限30年,转让价格1500元/亩,甲农场当日向县土地管理局提交的《土地转让证明书》,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后该土地被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审判决转让无效,二审认为名为转让实为承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农场诉讼请求。

甲说:合同有效说。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以及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土地转让协议书》名为转让,实为承包,但合同有效的认定均属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土地转让协议书》内合同条款表述清楚,有相应对价,且有甲农场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县土地管理局提交的《土地转让证明书》为证,能够判定案涉合同为土地转让合同,且该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再审拟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甲农场的诉讼请求。该意见为多数意见。

乙说:合同无效说。同意一审意见。认为案涉土地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判定无效。该意见为少数意见。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7. 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区域开发经营权的受让方是否应与转让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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