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江苏宿迁有村民向媒体反映该村20多亩农田疑似遭挖土挖沙售卖,导致大面积农田被毁。村民向当地12345反映未果。而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却告知记者此事应向该局信访部门反映,也可向镇政府相应机构了解情况。
那么,类似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农民究竟该找谁举报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答复是否正确呢?土地违法当真首先要去找信访接待吗?在明律师觉得有必要就此正本清源,给出法律上十分明确的答案!
在明解析
Law
江苏省宿迁市所谓“北大滩农田”遭挖土挖沙售卖一事经极目新闻披露已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据村民反映,20多亩原本种植小麦等粮食作物的农田在近两个月间持续被盗挖,甚至出动了大型车辆和机械。
村民称曾向当地12345反映,但镇政府自然资源主管机构来人后并未进行任何处置,报警也没起到任何作用。而该村书记却称“情况不存在”,这与记者实地采访拍摄到的情况出入巨大。
报道中,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宣称得去找信访,或者由镇、村出面处理。在明律师要明确强调的是,这一答复是错误的,是确凿无疑的推责和甩锅!
涉案土地既然种植的是小麦等粮食作物,其性质有较大可能是一般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而无论是否“基本农田”,只要是耕地,就不允许擅自挖砂取土搞破坏。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该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可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有对在耕地上挖砂、取土等破坏行为的查处职责。在得到举报线索的情况下,其应当立即依法立案调查,而不是将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作为信访事项去办理。报道中工作人员让去找信访的答复,才是指错了路,找错了门。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管理法》第67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也就是说,群众举报的具体案件就应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调查,报道中让咱去找镇自然资源所的说辞完全错误。乡镇街道一级的自然资源主管机构可以协助执行具体工作,但却不是法定的履职部门。
明确确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职责的规范可不只是最高层级的法律,自然资源部自己的部门规章对此也有着清晰的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这就是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咱农民的举报和反映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制止破坏土地的行为。报道中的严重土地违法情形若查证属实,当地县自规局第一个难辞其咎,锅无论如何不是由村里和乡镇街道去背的。
当然,报道中村书记面对村民都能看见的事实情况推说不知,也着实令人诧异。具体情形如何自然有待调查。村集体和村委会同样负有依法保护耕地的工作职责,在发现违法线索后应当及时出面制止和向上反映,而不是将事情交由部分有法律意识的村民去“自力救济”,搞用农用车堵路制止违法取土的“土办法”。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遇非法占地,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这应成为每一位农民牢记在心的法律常识,不存在任何疑问。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眼瞧着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村民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予以查处。
在相应部门未予答复和处置的情况下,我们就有权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促使相关部门端正工作态度,及时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让不法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动不动就让我们找信访的,还是歇歇吧。都知道信访是管一般性的建议的,我们这可不是提建议,而是督促你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任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不该搞错!(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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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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