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赔偿标准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咨询
黄晓丽律师

黄晓丽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团体性征地拆迁案件

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最高法判例】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赔偿标准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案件名称:王某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再审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34号

关键词: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标准的认定

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中,如何合理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裁判观点:法院指出,在处理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时,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应低于如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这确保了即使在行政机关违法操作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的权益也能得到合理地保护。

由于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无法直接评估其实际价值,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房屋所在区域的类似房屋市场价值。本案中,考虑到王某的房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虽然没有正规房产证明,但也不应简单地被视为违章建筑,故其赔偿标准应当接近于有照房屋的拆迁补偿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采用的《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作为赔偿依据存在不妥之处,因为该规定主要针对特定群体(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且并非专门针对所有无证房产的拆迁补偿政策。因此,决定撤销原有判决,并指示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更准确地评估王某应有的赔偿额度。

王某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再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省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诉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辽01行赔初3号行政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辽行赔再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赔申21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代恩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原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太平村永富沟(以下简称永富沟)。1964年,徐某从辽宁省沈阳市下乡至永富沟,后与王某结婚,王某红和王某静分别为二人的四女儿和五女儿。1980年1月,王某随妻子徐某回到辽宁省沈阳市,并在辽宁省沈阳市××街××巷购买无房产产籍平房一间(面积约为23平方米)。同年5月,王某在其所购房屋旁自建连体平房三间(每间面积均约为23平方米)。2006年5月10日,王某在辽宁省××皇姑区淮河派出所办理了沈阳市居住证。2006年7月23日,皇姑区政府对王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王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08)沈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认定皇姑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所依据的《强制拆除决定》(11-06-044)已被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其行政强制执行没有合法依据,且皇姑区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对王某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和妥善保管,不符合正当程序,故确认皇姑区政府于2006年7月23日对王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另查明,2010年1月,王某以皇姑区政府对其提出的赔偿申请未予答复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初审诉讼。重审中,王某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皇姑区政府将违法拆除的住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判令皇姑区政府赔偿其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损失4500元。庭审中,王某自认,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皇姑区政府已经给付其被强制拆除房屋内的财产损失。再查明,2006年时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62巷为四类地区。《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以下简称《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为:四类地区补偿3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皇姑区政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其后果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受侵害的财产权的赔偿范围限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损失。由于皇姑区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故王某应得到赔偿,皇姑区政府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关于王某要求将被强制拆除的住房恢复原状的主张,因其房屋已被全部拆除,土地另作他用,客观上无法实现,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王某要求皇姑区政府赔偿其被违法拆除房屋损失问题。依据辽政办发〔2005〕16号《辽宁省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本案中,王某被拆除的房屋于1990年之前建设,皇姑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后,未给王某安置房屋,亦未给付王某拆迁补偿,且皇姑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所依据的《强制拆除决定》已被撤销,其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依据前述规定,对于王某主张的赔偿房屋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关于皇姑区政府提出王某在沈阳市无户口,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的主张。经查,皇姑区政府提供的《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从颁布实施时间看不属于沈阳市对16号《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且16号《实施方案》中对被拆迁人的户口问题未作明确要求。本案中,王某于1980年随妻回到沈阳后自建房屋并居住,符合16号《实施方案》规定的给予适当补偿的条件。另,王某主张房屋损失赔偿的本质是因其房屋被违法拆除且未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皇姑区政府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将原本属于房屋拆迁补偿范围的事项纳入行政赔偿程序解决。故对皇姑区政府提出的王某在沈阳无户口,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标准,因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房屋的价值,故应当综合考虑皇姑区政府对王某房屋违法拆除行为的时点、房屋用途、使用价值、当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情况确定赔偿标准。王某被拆除房屋处于四类地区,根据《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助标准为:按照无房产产籍房屋所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区域类别给予补助。低保户的补助金额为:一类地区补偿5万元;二类地区补偿45000元;三类地区补偿4万元;四类地区补偿35000元;五类地区补偿3万元;六类地区补偿25000元。低收入户的补助金额按照同类地区低保户补助金额的80%计算。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35000元,故皇姑区政府应参照该标准向王某进行赔偿。另因被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2006年,王某至今未获得赔偿,故皇姑区政府应自2006年7月24日起给付王某赔偿款利息。关于王某要求皇姑区政府给付强制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前的租房费用的主张,因该费用并非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王某要求皇姑区政府赔偿被强制拆除房屋内财产损失的主张,王某已提供屋内物品损失的相关证据,皇姑区政府应予赔偿。关于皇姑区政府提出已经给付王某女儿王某红拆迁补偿款的主张,虽然皇姑区政府提交了名为“王某红”的拆迁补偿手续,但皇姑区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王某红”系王某之女,且该拆迁手续中的户口本表明该“王某红”在沈阳市有独立户口,而本案中王某及其女儿王某红、王某静在拆迁地没有户口,故对皇姑区政府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皇姑区政府赔偿王某被拆除房屋损失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为本金,自2006年7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赔偿王某室内财产损失4500元(已给付);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皇姑区政府均不服,提起上诉。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皇姑区政府恢复王某原居住状态(安置住房)或者赔偿损失,判令皇姑区政府赔偿王某房屋恢复原状前的租房租金,判令皇姑区政府赔偿王某被强制拆除房屋内的财产损失2500元。皇姑区政府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皇姑区政府应承担违法拆除房屋的赔偿责任。一是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房屋价值,王某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为四类地区,《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第五条规定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35000元,一审参照该补偿标准,综合考虑皇姑区政府对王某房屋违法拆除行为的时点、房屋用途、使用价值、当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情况,判令皇姑区政府对王某进行相应赔偿并给付赔偿款利息,并无不当。二是关于王某要求将被强制拆除的住房恢复原状的主张,因王某房屋已被全部拆除,土地另作他用,客观上无法实现将原住房恢复原状,一审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正确合理。三是关于王某要求皇姑区政府给付强制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前的租房费用的主张,因该费用非直接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一审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是案涉房产在1980年建成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拆迁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二是本人不是低保户或低收入户,不应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三是一、二审未予支持其有关租金损失的主张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皇姑区政府安置住房或赔偿损失308301元,赔偿租金损失85400元。

皇姑区政府答辩称:一是王某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皇姑区政府已给予王某所购买无房屋产籍平房一间的补偿,未按照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拆除的是王某另外自建的3处违建平房。二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及《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拆除无房产产籍房屋和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王某的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王某主张适用的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适用于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应给予适当补偿。而王某已购买了一处住房,且无产籍房为3处,明显不符合适用条件。《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与16号《实施方案》并不矛盾。《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拆迁范围内,居住在符合下列条件无房产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低收入户,由拆迁人给予补助:(一)没有得到过拆迁安置补偿;(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三)居住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必须独立开门;(四)持有拆迁地2001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并在拆迁地居住(夫妻结婚未合户、夫妻未离婚分户、法定婚龄前分户的除外)。”符合《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第二条规定是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助的前提条件,而王某不符合“户籍”及“唯一住房”两项要求,无权获得补助。政策性补偿是政府对符合“唯一住房”的被拆迁困难群体给予的物质帮助,王某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过渡期房屋租金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0年1月,王某以皇姑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初审诉讼,请求判令皇姑区政府将违法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赔偿租房租金以及室内财产损失。一审法院作出(2010)沈中行初字第16号行政赔偿判决:皇姑区政府赔偿王某室内财产损失4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10)辽行终字第59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皇姑区政府支付了室内财产损失4500元。王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以(2011)辽行监字第15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王某仍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以(2011)行监字第615号函要求二审法院进行复查。2015年5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辽审一行监字第33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2015年12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2015)辽审一行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撤销(2010)辽行终字第59号行政赔偿判决和(2010)沈中行初字第16号行政赔偿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王某被拆除的房屋于1980年5月自建。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因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中有关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35000元,确定王某案涉房屋的赔偿数额。首先,《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是沈阳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沈阳市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其次,《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于2004年5月1日制定,制定时间早于16号《实施方案》;最后,《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系针对居住在无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户适用的拆迁补助办法,是给予低收入群体的补助,并非拆迁补偿。因此,无论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还是适用范围上看,《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均非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配套办法,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确定对王某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不当。至于赔偿计算时点问题,尽管案涉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于2006年,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因拆迁所引发,皇姑区政府对于王某的案涉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照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在皇姑区政府无法给付王某安置房屋的情况下,王某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此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赔再2号行政判决及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梁凤云

审判员   张代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均博

书记员   宫   傲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法判例】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赔偿标准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最高法判例】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赔偿标准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租赁合同腾退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 未腾退亦未实际占有房屋的承租方是否应当承担房屋占用使用费

26年01月07日
房屋征收面积有问题怎么办,房屋征收超出面积怎样补偿

26年01月07日
拆迁房屋哪种赔偿高,拆迁房过户给子女哪种最划算

26年01月07日
无证房屋房屋非法强拆后赔偿吗,无证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26年01月07日
拆迁怎样赔偿高,家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被拆迁 应该怎样赔偿

26年01月07日
土地被征收房屋会征收吗,土地被征收好不好

26年01月07日
房屋征收工作怎么开展,房屋征收工作计划和方案

26年01月07日
农村房屋的拆迁赔偿标准,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26年01月07日
占用集体土地房屋,村民占用集体房屋怎么处理,集体土地被占用讨回有聊些法律规定

26年01月07日
房屋征收时怎么赔偿,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26年01月07日
集体土地租赁的效力问题,最高法判例 租用集体土地办企业 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26年01月07日
衡阳2018拆迁规划,最高法判例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还能否对征地拆迁行为起诉?

26年01月07日
不补偿不赔偿拆迁案,最高法判例 政府既无征收决定 又无补偿安置的强拆百姓房屋怎么赔偿

26年01月07日
拆迁房法院判决书,房屋拆迁协议适用20年起诉时效的判例

26年01月07日
拆迁违法的赔偿案例分析,违法建筑不予赔偿最高院判例

26年01月07日
企业怎样拆迁拿地经营,最高法判例 租用集体土地办企业 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企业拆迁怎么赔

26年01月07日
企业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最高法判例 租用集体土地办企业 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26年01月07日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如何,最高法判例 租用集体土地办企业 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26年01月07日
拆迁补偿判例,法院有权利分配拆迁补偿款吗

26年01月07日
宅基地拆迁3倍赔偿案例,农村宅基地买卖后又反悔了应如何赔偿 法院的类似判例

26年01月07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1月07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1月07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1月07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1月07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1月07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1月07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1月07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1月0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1月0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1月0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