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细致、诚信、专业、专注、责任”的原则,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在社会公平中的保障作用。团队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严谨、高效的案件调查取证、复议、诉讼、谈判维权体系。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数量累计达1500件以上,凭借着专业的法律能力,诉讼策略和团队的集体智慧,为无数维权人解决了征收、拆迁等民商事纠纷中疑难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前的违建大棚房专项治理行动中,部分地区出现了“一刀切”整治、盲目拆除的现象,使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失。行政机关本应依法行政,做到诚实守信,可是总有一些行为让行政相对人觉得行政机关出尔反尔,倍感尴尬。当初鼓励兴建的大棚房,怎么如今又违法了还要拆除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类似大棚房等历史遗留问题时,行政机关必须做到诚实守信、公正处理。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做到诚实守信】
首先,在明律师要告诉大家,行政诉讼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给予信赖,行政机关就应当对这种信赖加以保护。特别是当行政机关计划变更、废弃原有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对行政相对人已取得权益的保护。
实践中,我们判断行政机关在大棚看护房的处置行动中是否严格遵守了诚实守信原则,则需要追溯大棚看护房的由来,以及现在部分地区对大棚看护房的处理方式。
【政策变化,你的大棚房还能继续用吗?】

最初,为提升生产的规模,改善生产方式,发展集生态、环保、科研以及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农业,许多地区都曾大力支持温室大棚的推广。为了吸引民众投资大棚房,一些地方政府还曾放宽户籍的限制,允许城镇居民参与投资经营大棚。
部分地区放宽了大棚看护房的规模限制,最高允许看护房的面积达到100平左右,甚至有政府部门为投资经营者办理权属证书。
2014年9月19日,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得超过一定的标准,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简易看护房应为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等。
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并严肃查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等情况。
因此,自2014年以来,各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又依据127号文件制定政策,对超出设施农用地规定的大棚房等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可以理解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每一个行政决定都有其合理性。以看护房为例,一开始放宽看护房标准,其目的是尽快吸引资金注入,以促进现代农业、科技农业的发展;其后,又要对看护房等农用设施进行整改、拆除,是出于保护耕地红线、维持土地用途管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考虑。
问题在于,在行政决策的前后变更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看护房的投资者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
依照诚实守信原则,看护房的投资者作为行政相对人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将大量资金甚至是全部身价投资进大棚及看护房。其后,因存在法定事由,行政机关需要对之前的许可以及行政决定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并对投资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补偿。如果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则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最高法裁判: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忌出尔反尔】
在此,我们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覃先生夫妇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批准行政处理行为一案为例。
覃先生夫妇于1989年非法购买土地建房。1991年,乐业县政府作出75号决定,没收涉案土地和房屋后,将土地和房屋作价返还给覃先生夫妇,覃先生夫妇缴纳相关费用,合法占有、使用涉案土地、房屋。
其后,乐业县政府及乐业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曾先后多次,以各种理由针对涉案地块作出处罚决定、撤销决定,覃先生夫妇的权利也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直至最后乐业县政府决定没收覃先生夫妇在涉案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也就是说,在本案违法买卖土地建私房行为发生后的数十年期间,乐业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几经处理,反反复复,出尔反尔,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
对于此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本着保持谦抑、格外谨慎、有利于当事人的态度,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处理,切忌出尔反尔,来回“翻烧饼”。
最后,我们结合上述案例可以明确,行政机关在处理大棚看护房、无证房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对于那些权属状态、规划手续存疑的房屋,应当根据其历史成因区分处理,避免以“一刀切”的形式一律予以拆除。对于确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但对于因响应政府号召、经过政府批准,或是确有历史遗留原因的项目,则应视情况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变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策变化,你的大棚房还能继续用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