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日前湖南长沙的拆迁户粟某某驾车冲撞人群致8人死亡的案件发生后,澎湃新闻报道了其背后的拆迁安置纠纷。报道显示这是一起因国营综合农场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纠纷所引发的案件,那么这起案件又能带给我们怎样的警示呢?
警示一:不是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就完事了
从报道中看,涉案项目的拆迁户早在10多年前就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人口安置补偿费并入住了安置房。
站在当年拆迁方的角度看,签订并履行协议即意味着拆迁补偿工作的结束,但显然现实要比这样的理解复杂得多。
如今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原则性很强的规定极具必要性,而在2003-2009年涉案地块拆迁期间,《土地管理法》中尚未有这一规定。
报道指出,当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村民在领取安置补偿费后需自行安排生产生活,且户籍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当年的语境下,这样的特殊失地农民是没有任何“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
无疑,当失地农民所依靠的“两安用地”收益无法落到实处时,当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完全无法发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作用,“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不是一份协议所当然能够带来的。
显然,地方政府应当对化解此类历史遗留纠纷抱持更大的耐心和细心,切实加强和群众的沟通协调工作。而不能认为当年已经签了协议,现在某些人就是怎么怎么样。
至少站在今天的法律规定的角度上看,当年的很多操作是不够合理和科学的,给今天埋下了许多待解的风险隐患。
警示二:历史遗留问题不应诉诸暴力寻求解决
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一切将“暴力”和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挂钩的说辞和解读视角都是值得警惕的,本案也不例外。
在明律师一向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阻止施工、聚集围观等行为,这些过激举动绝非“维权”,而是在给自己和相关人员制造巨大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靠“闹”主张公平合理的补偿是有极大危险性的,也是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和批评的。
类似驾车冲撞人群的恶性刑事案件都不是在突然之间发生的,而是一系列不当举措累积促成的。
当然,地方政府和拆迁方也应当自问上一句:如果老百姓严格遵守法律,通过正当渠道去反映诉求,你们又能否做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解决老百姓关切的生计问题呢?
在有些案件中,“走法律途径”已经没用了,司法裁判并不适宜于解决所有补偿安置纠纷。那么地方政府能否在此时拿出更具信服力的担当来呢?
报道中,当地区领导表示“请求拜托在座的各位父老乡亲,有诉求有困难,通过有序的渠道反映相应问题”。诚如一些网友在评论区中所言,这样的“拜托”和沟通应当来得更早一些,而不是在出事后才姗姗来迟。
自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权利救济逾10年的在明律师总是相信,征拆补偿安置纠纷是一定能够通过“有序的渠道”予以解决的,我们也时刻准备着为所有有需要的被征收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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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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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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