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方周末以《村规,违建房,与一名残障未婚女的宅基地执念》为题报道了浙江省金华市某村63岁未婚村民吕女士二十年来为拥有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所遭遇的坎坷。有兄弟且未结婚的女性能否在村内单独批地建房?这一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全靠“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决议的问题卡住了吕女士的“住房梦”,而其未经批准自行建造房屋居住的行为也令自己身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漩涡中,直至整村拆迁来临仍然挥之不去。
那么,像报道中吕女士这样的未婚女性村民的难题真的完全无解吗?只要村集体不同意,女性村民就永远无法得到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吗?女性村民非得嫁了人才能跟着男人享有宅基地权益吗?
本案中吕女士自2003年起申请宅基地未果,于是在2011年利用自己种菜的土地建起了砖房,后又多次扩建、新建,房屋的面积增加到了120平方米。
按照吕女士的想法,村、镇认为自己的房屋没手续那是因为他们不依法去批,批了不就有手续了?
在明律师首先要指出的是,“未批先建”在任何时候都不合法,都会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风险和一系列的隐患。
从报道中看,吕女士将房屋建在了“种菜的土地”上,由此可知其所理解中的“自留地”为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据此,吕女士在农用地上自建房屋可能涉嫌违法占地。
同时,吕女士建房始终未建立在取得村集体同意的基础上,也就自然无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自建房屋即属于规划许可意义上的“无证房”,同样涉嫌违法建设。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吕女士依法应否获批宅基地建房,其试图“先上车后补票”的操作都不值得提倡,其房屋事实上始终不具有合法性。这也正是报道中其房屋自建成后屡遭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且在2023年的拆迁中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本原因。
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从未将未婚女性村民排除在批地建房的范围外。相反,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均明确保障女性村民享有与男性村民平等的土地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其第5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据此,无论本案中吕女士是否嫁人,是否“村内有兄弟”,都不能成为村集体决议否定其宅基地审批申请的理由。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只要村内确有乡村庄规划明确为宅基地的建设用地可供分配,吕女士的批地建房申请就应当得到正面的回应。
那么在村集体十余年间始终以“传统就是这样”为由不予审批吕女士户宅基地的情况下,吕女士有无法律上能走得通的应对之策呢?
在明律师认为,依法审批宅基地是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的法定职责之一。那么在村委会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吕女士有权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的规定书面申请乡镇街道进行监督和纠正。
若乡镇街道未予回应,吕女士可进一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将乡镇和县两级政府拉入到履职程序中,通过行政争议化解渠道争取获得宅基地审批的机会。
在一些个案中,乡镇街道和县级政府可对“村民自治”行为的合法性展开监督和指导,主动介入纠正其“未婚女性村民不应审批宅基地”的错误认知,进而促使村集体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原则的决议。
总之,在明律师认为在过往的十余年间吕女士其实一直保有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争取宅基地权益的机会,但她需要的是更精确、专业的操作和手段。靠“自力更生”未经审批建房,绝非上策,也不具有在当下可普遍适用的价值。
分析完了“应然”的部分,我们明白了两件事在法律层面上的是非曲直:一是村集体应当依法保障吕女士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益;二是吕女士自行占地建房的行为不值得提倡。我们再来看当下的局面该怎样解决才是对吕女士户最为有利的。
在明律师认为,既然涉案村已于2023年纳入整村拆迁范围内,而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又屡次被撤销,那么地方政府似乎应当放弃“拆违”路径转而通过补偿安置途径实质性化解纠纷,彻底解决吕女士户持续多年的宅基地审批和违建纠纷。
一个基本的原理是,拆迁和拆违都能解决涉案房屋影响规划的问题,那么行政机关理应选择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小的途径去遵循“比例原则”依法处置。
“以拆违促拆迁”并非正道,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给予吕女士户应得的补偿安置才是对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障。
吕女士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守好自己的房屋,撤掉镇政府作出的一份又一份拆违处罚决定,进而在协商谈判中争取自己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最大化。
当初没有依法建房,如今的补偿安置势必会比其他村民有证房屋的补偿低一些,但只要能争取到合法的安置房面积或者足以支持吕女士户拥有自己房屋的货币补偿,对吕女士而言都应算是较好的结果了。
就本案而言,当地村、镇政府有一点很值得肯定和认可,那就是始终坚持通过法律途径处置吕女士户的无证自建房,未对其房屋实施“帮拆”或者违法强制拆除,始终保障了吕女士作为残疾人的基本居住权益。
笔者希望当地政府能够在接下来的协商中进一步展现灵活性,给予吕女士应有的住房保障,依法处置其自建的无证房屋,让持续20余年的纷争彻底画上句号。
在明律师最后要替吕女士和所有有类似情况的未婚女性村民问上一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上述“男女平等”原则究竟能否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直至“传统认知”应否适时调整和进步,以更好的适应当下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现实?
吕女士的事情,在2024年的今天再也不该发生了。未婚女性村民不应成为任何男性的“附随者”,她们有权选择她们的人生,拥有法律和现代文明赋予她们的权利!(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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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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