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拆迁户留有地块,其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地块的性质、用途以及拆迁户的个人情况。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理方式:
一、如果地块是农村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如果拆迁户在承包期内仍想保留承包地,可以与发包方协商,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如果拆迁户选择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根据同一法律条款,拆迁户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如果地块是宅基地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随同房屋一并转让。如果拆迁户在新的安置地点已经获得了宅基地,那么原有的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国家相关移民政策以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拆迁户希望保留原有的宅基地,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关于宅基地管理的规定。一般来说,宅基地的配置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三、其他情况
如果地块既不是承包地也不是宅基地,而是其他类型的土地(如自留地、自留山等),其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拆迁户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
总之,拆迁户留有地块的处理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地块的性质、用途以及个人情况,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几种“一户多宅”,就无需拆除:
1、因为继承形成的多宅
农村宅基地是按户分配的,只要户口里还有一个人,就能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此时不涉及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但如果户口里已经没人了,就涉及继承的问题了。
严格地说,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是,由于宅基地跟房子不可分割,而房子是可以继承的,因此,“地随房走”,在继承房子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农村,这种因继承而获得的宅基地,是比较常见的,像已经分户的子女,继承去世老人的宅基地,以及继承其他亲属的房屋和宅基地等等。
因继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符合规定的,没有任何问题,即使整治“一户多宅”,也不会强制拆除。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继承的前提是宅基地必须有房子,如果去世亲属的宅基地是空的,没有房子,那就无法继承。
2、同村之间买卖而形成的多宅
宅基地的买卖有严格的限制,目前除了个别试点地区以外,绝大多数地方还是要求,只能同一个村集体成员之间,可以买卖。
从本村其他村民手里买到的宅基地,只要手续齐全,也是合法合规的,没有任何问题。
3、总面积符合规定的多宅
一户一宅里的“一宅”,最重要的并不是说一处宅基地,而是每户一样的标准,同样的面积要求。
这里的“一宅”,既可以是面积达标的一处宅基地,也可以是多处小宅基地,只要总面积符合规定就可以了。
例如笔者老家要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邻居家有一处80平方米的宅基地,还有一处70平方米的,加一起有两处宅基地,但总面积没有超过规定的167平方米,因此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4、试点地区已经交过宅基地超占费的多宅
目前宅基地改革深入进行,国家授权一些地区开展宅基地改革试点,鼓励试点地区进行探索。
试点之一的河南延津县石婆固镇,就已经开始对一定程度的“一户多宅”收取宅基地超占费。
石婆固镇规定,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如果宅基地面积在167平方米到300平方米之间,每年要交宅基地超占费。
根据超占面积多少,实施阶梯收费,每平方米最低每年2.5元,最高每年20元。
如果宅基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则要收回。
宅基地整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但以上这几种“一户多宅”目前来看,都是合法合规的,不会被拆除,也不会被收回。
家里有这几种情况的农民朋友,既可以选择有偿退出,也能继续留着用,完全可以看个人选择。
法律分析:
拆迁都是根据规划建设来的,规划的是城市这个发展建设的重要依据,城市发展建设要规划先行规划,确定了以后,按照规划严格执行。
因此如果规划文件确定了,规划区内的建筑不拆除,一般来说都是不会拆的。
当然啦,也不是说规划文件就完全没有错误,还是要看实际情况的,如果拆迁以后,该地区已经不再适合居住,那么剩余片区内的房屋居住人是可以主动申请拆迁的,如果确实存在合理的理由对方不予拆迁,还可以起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以下几种“一户多宅”,就无需拆除:
1、因为继承形成的多宅
农村宅基地是按户分配的,只要户口里还有一个人,就能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此时不涉及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但如果户口里已经没人了,就涉及继承的问题了。
严格地说,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是,由于宅基地跟房子不可分割,而房子是可以继承的,因此,“地随房走”,在继承房子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农村,这种因继承而获得的宅基地,是比较常见的,像已经分户的子女,继承去世老人的宅基地,以及继承其他亲属的房屋和宅基地等等。
因继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符合规定的,没有任何问题,即使整治“一户多宅”,也不会强制拆除。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继承的前提是宅基地必须有房子,如果去世亲属的宅基地是空的,没有房子,那就无法继承。
2、同村之间买卖而形成的多宅
宅基地的买卖有严格的限制,目前除了个别试点地区以外,绝大多数地方还是要求,只能同一个村集体成员之间,可以买卖。
从本村其他村民手里买到的宅基地,只要手续齐全,也是合法合规的,没有任何问题。
3、总面积符合规定的多宅
一户一宅里的“一宅”,最重要的并不是说一处宅基地,而是每户一样的标准,同样的面积要求。
这里的“一宅”,既可以是面积达标的一处宅基地,也可以是多处小宅基地,只要总面积符合规定就可以了。
例如笔者老家要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邻居家有一处80平方米的宅基地,还有一处70平方米的,加一起有两处宅基地,但总面积没有超过规定的167平方米,因此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4、试点地区已经交过宅基地超占费的多宅
目前宅基地改革深入进行,国家授权一些地区开展宅基地改革试点,鼓励试点地区进行探索。
试点之一的河南延津县石婆固镇,就已经开始对一定程度的“一户多宅”收取宅基地超占费。
石婆固镇规定,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如果宅基地面积在167平方米到300平方米之间,每年要交宅基地超占费。
根据超占面积多少,实施阶梯收费,每平方米最低每年2.5元,最高每年20元。
如果宅基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则要收回。
宅基地整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但以上这几种“一户多宅”目前来看,都是合法合规的,不会被拆除,也不会被收回。
家里有这几种情况的农民朋友,既可以选择有偿退出,也能继续留着用,完全可以看个人选择。
法律主观:
(1)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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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地块遗留房屋,拆迁为啥留几户不拆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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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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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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