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登记处理,房屋被政府拆除后,不动产登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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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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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拆迁房屋登记处理,房屋被政府拆除后,不动产登记怎么办

一、房屋被政府拆除后,不动产登记怎么办

房屋被政府拆除后,不动产登记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拆除的性质和后续安排。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况及对应的处理方式:

一、房屋翻建或重建

如果房屋拆除后计划进行翻建或重建,并且原房屋的结构、用途、门牌等基本信息保持不变,那么原有的房产证仍然有效,无需进行更换或注销。在翻建或重建完成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房产证。

二、房屋拆迁且安排安置房

如果房屋拆除属于拆迁性质,并且政府或开发商提供了安置房,那么原房产证通常由开发商或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此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向安置房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拆迁补偿协议等有效材料,以办理新的房产证。办理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以及最终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一般来说,这个过程会在提交申请后的30天内完成。

三、房屋拆迁且无安置房

如果房屋拆除后没有提供安置房,而是转为空地或公共用地,那么房屋所有权人需要自行前往房管局办理原房产证的注销手续。在此情况下,原房产证将被收回或公告作废。

在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时,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遇到困难,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准确和具体的指导。

二、房子拆除后如何处理不动产权证?

法律分析: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做法不一。

. 有的凭政府征收令、拆迁补偿协议等文件,统一公告注销,有的由安置对象在办理安置房权利登记时提供材料予以注销。

. 注销登记的档案也属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原权利人可以查阅档案内容。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房何时注销不动产证

法律主观:

如果是国有土地,即可办理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有些是永远拿不到房产证的,比如集体土地,除非他进行地性质变更。

有些是拿到了短时间内不能交易的,比如一些拆迁安置房。

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产证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看其拥有的产权是否是全产权,以及拆迁协议上的相关规定。

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

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四、房产证被政府撤销,被拆迁人应当这样主动出击?

在近日召开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例行的疑难案件研讨会上,主办律师周涛提出了这样一个案例供大家研讨:

山东省泰安市某公司,其房屋及厂房系从村委会合法购买取得。

当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后,该片建筑的初步评估价值高达近亿元,可谓是牵涉利益巨大。

而恰在此时,当地政府根据泰安市当地规定,认定涉案企业在办理房产证时未获得市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而只有区规划部门的,办理程序违法,以此为由将涉案建筑的产权证撤销。

此招可谓釜底抽薪,意图借此使被征收人丧失补偿权利人的身份。

那么对于政府施出的此种手段,应当如何破解呢?

与会律师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得出了以下观点。

笔者在此略做总结归纳,供被大家参考:

其一,撤销房产证的行为本身并不影响被征收人对涉案建筑所享有的物权。

房产证,是权利凭证,而不是权利本身。

被征收人的房屋部分系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另一部分则是其自行建造的。

不动产物权登记仅是其权利变动公示方式,而与其权利本身是两码事。

即便房产证被撤销,从法律意义上说,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利人身份不会丧失。

其二,本案中政府撤销房产证的理由,系房产证在办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而不涉及被征收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这一事实的认定。

事实上,当地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区规划审批+市规划审批”之规定,是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的程序性规定,并不由行政相对人去完成。

如今出现一环节缺失的状况,完全是政府内部行为瑕疵所致。

这点,是代理律师将在应对程序中着重强调的。

其三,撤销房产证这一行为本身的法律依据很可能存在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据此,有的律师在研讨中指出,在已经提起的请求确认撤销房产证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中,就应当依据此条规定请求法院对涉案的房屋颁证规定进行审查。

如能确认文件本身不合法,则依据该文件所作出的撤销房产证行为也必将被依法撤销。

同时,律师们也提出了此类情形下的一大隐忧:

被征收人由于房产证被撤销,可能面临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拒绝对房屋进行评估或评估价值显著低于不存在此问题的房屋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是否合法有效登记,是会对房屋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一旦房屋落入“按照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的境地,那么评估出来的价值大受影响将是可以预见的事实。

五、拆迁办理房产证注销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做法不一。

. 有的凭政府征收令、拆迁补偿协议等文件,统一公告注销,有的由安置对象在办理安置房权利登记时提供材料予以注销。

. 注销登记的档案也属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原权利人可以查阅档案内容。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房屋拆除后,如何解决房产证上的问题?

房屋征收后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产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可获得补助和奖励。

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确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鉴定。

拆迁补偿纠纷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裁决包括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用房、搬迁期限等。

裁决应在30日内作出。

法律分析

一、若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被拆除,被征收人可获得如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结语

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可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补偿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房屋登记处理流程

2、拆迁房屋登记处理要多久

3、拆迁房屋登记处理办法

4、拆迁房子登记

5、拆迁房屋登记表

6、拆迁登记是什么意思

7、拆迁办登记

8、拆迁房登记谁的名字

9、拆迁登记注意事项

10、房屋拆迁登记就相当于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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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登记处理,拆迁办理房产证注销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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