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超过3年的征地拆迁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于拆迁和征收性案件有全面的实操经验。
法律分析:不一定是3天,法律规定也有5天的情况。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 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对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时,应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这样就不会引发质疑和投诉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发售时间应不短于5个工作日。
因此,如果是采用电子采购方式由供应商自行从指定网站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话,留给供应商下载的时间也应不短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这四种采购方式,其公告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先关法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的竞争性谈判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共同制作谈判文件,经采购人确认谈判文件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公示期限由采购人掌握,一般均为三天以上。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法律分析:
竞争性结果磋商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法律分析:
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公示期:
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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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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