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置换纠纷代理词,方某诉颜某离婚后国内房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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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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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房屋拆迁置换纠纷代理词,方某诉颜某离婚后国内房产纠纷案

一、方某诉颜某离婚后国内房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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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房产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以查明事实。案件涉及房产原所有权及交易变更,由所在地法院审理更合适。

二、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15-001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键词民事

离婚后财产

协议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婚内出轨

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用途:

郜云gào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  胡某诉称:

因刘某出轨,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刘某再婚并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

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系在胡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的上述行为给胡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

此外,胡某认为刘某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隐瞒了上述情况,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请求法院判令:

1.汽车归胡某所有;

2.刘某向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刘某辩称:

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涉案车辆,双方离婚后刘某还独自偿还了部分贷款;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超过了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

胡某、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女。

后双方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刘某女离婚后由女方胡某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归男方:

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归女方:

个人衣物,归女儿刘某女:

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

汽车一辆,男女双方各一半。

关于债权债务,婚后无债权债务。

2019年10月刘某与他人再婚,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刘某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

一、小型普通客车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刘某补偿款2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四、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和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应否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胡某认为刘某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支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

刘某认为双方在民法典实施前离婚,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经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期限,不应予以支持。

就此问题,该争议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重大过错的认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等,需厘清以下三个子问题。

  第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认定。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在第四十六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规定是我国以立法形式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

但是实践中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限制性的列举方式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予以规定,无法对其他过错情形进行扩大化解释,难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效果,充分实现该制度制裁导致婚姻解除的过错方的功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即在原有四项法定过错之外又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规定,从而解决了该制度适用情形过窄的问题。

本案中,胡某、刘某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三日后刘某即与他人再婚,并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

根据刘某与他人再婚生子的时间节点及庭审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其过错行为的程度已经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

  第二,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婚姻法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制未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

该“一年”的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但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婚姻法一直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作为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应当充分体现出这一理念,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得知对方存在过错情形的,如将起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限制在一年,不利于无过错方权利的行使,也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中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宗旨相背离;

二是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一年期间,排除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一年后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作为一项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很大影响的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依据。

综合上述各种考量,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

由于婚姻家庭编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位于第五部分,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

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胡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在二人2019年协议离婚一年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已超过了一年的期限,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即是依据该审理思路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因此,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能否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限制。

  第三,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旧法有规定而新法改变了旧法规定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其中,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从而确保法律秩序的稳定。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涉及私人事务的婚姻家庭领域尤为重要。

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莫过于民事主体按自己的意思处分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夫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如仍以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作出认定,或以超过协议离婚时间“一年”为由即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所追求的目的。

基于上述分析,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兜底条款、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关于协议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满足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有利溯及中“三个更有利于”的标准。

本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胡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

虽然胡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仅以该请求超过协议离婚一年为由予以驳回,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具体赔偿数额本院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作财产的分割处理情况,根据案件实际酌予确定。

裁判要旨  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  一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8日)  二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21日)(民一庭)

三、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用途郜云律师学习研究

2023-01-2-015-001

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后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由主要财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词:

民事 离婚后财产纠纷 主要财产所在地 地域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诉称,2003年8月12日方某与颜某在美国登记结婚。

2009年2月

,以颜某名义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涉诉房屋,此后该房屋登记在颜某一人 名下。

2016年5月26日,方某与颜某离婚,但未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分割。

鉴于 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涉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 一归方某所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 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最 高法民辖74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本案中,方某、颜某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方某起诉请求 判令嘉兴市涉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某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 房屋已经出售,方某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 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嘉兴市涉诉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 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 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 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

移送管辖: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 裁定(2020年12月14日)

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民事裁定(2022年3月 31日)

四、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一方提出离婚能离吗

法律分析:

一方提出离婚的,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就可以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15-001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键词民事

离婚后财产

协议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婚内出轨

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用途:

郜云gào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  胡某诉称:

因刘某出轨,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刘某再婚并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

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系在胡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的上述行为给胡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

此外,胡某认为刘某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隐瞒了上述情况,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请求法院判令:

1.汽车归胡某所有;

2.刘某向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刘某辩称:

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涉案车辆,双方离婚后刘某还独自偿还了部分贷款;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超过了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

胡某、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女。

后双方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刘某女离婚后由女方胡某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归男方:

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归女方:

个人衣物,归女儿刘某女:

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

汽车一辆,男女双方各一半。

关于债权债务,婚后无债权债务。

2019年10月刘某与他人再婚,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刘某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

一、小型普通客车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刘某补偿款2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四、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和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应否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胡某认为刘某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支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

刘某认为双方在民法典实施前离婚,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经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期限,不应予以支持。

就此问题,该争议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重大过错的认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等,需厘清以下三个子问题。

  第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认定。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在第四十六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规定是我国以立法形式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

但是实践中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限制性的列举方式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予以规定,无法对其他过错情形进行扩大化解释,难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效果,充分实现该制度制裁导致婚姻解除的过错方的功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即在原有四项法定过错之外又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规定,从而解决了该制度适用情形过窄的问题。

本案中,胡某、刘某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三日后刘某即与他人再婚,并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

根据刘某与他人再婚生子的时间节点及庭审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其过错行为的程度已经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

  第二,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婚姻法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制未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

该“一年”的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但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婚姻法一直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作为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应当充分体现出这一理念,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得知对方存在过错情形的,如将起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限制在一年,不利于无过错方权利的行使,也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中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宗旨相背离;

二是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一年期间,排除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一年后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作为一项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很大影响的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依据。

综合上述各种考量,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

由于婚姻家庭编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位于第五部分,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

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胡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在二人2019年协议离婚一年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已超过了一年的期限,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即是依据该审理思路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因此,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能否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限制。

  第三,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旧法有规定而新法改变了旧法规定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其中,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从而确保法律秩序的稳定。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涉及私人事务的婚姻家庭领域尤为重要。

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莫过于民事主体按自己的意思处分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夫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如仍以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作出认定,或以超过协议离婚时间“一年”为由即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所追求的目的。

基于上述分析,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兜底条款、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关于协议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满足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有利溯及中“三个更有利于”的标准。

本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胡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

虽然胡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仅以该请求超过协议离婚一年为由予以驳回,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具体赔偿数额本院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作财产的分割处理情况,根据案件实际酌予确定。

裁判要旨  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  一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8日)  二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21日)(民一庭)

六、傅某某与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因男方在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女方主张损害赔偿金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

  本案的审理难点,是对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存在的认定。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就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加害行为、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女方在家暴发生时未保留完整的客观证据,导致审理时不能就加害人、加害行为及因果关系直接举证。

法庭考虑到二人是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女方受伤,对男方是否存在暴力行为产生了怀疑。

男方不能合理解释女方受伤原因,法庭遂对致伤的加害人和加害行为调整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依据举证的结果推定加害人为男方,认定了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于夫妻之间单独相处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在家庭生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常抱有委曲求全的心理,为了家庭稳定和避免激化夫妻矛盾选择逆来顺受,拒绝向外部力量求助,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没有能力对家庭暴力行为完整全面地举证。

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嫌家暴的婚姻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参考现有的间接证据及法官内心确信程度,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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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置换纠纷代理词,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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