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复绿,复垦复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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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复绿,复垦复绿的法律依据

一、复垦复绿的法律依据

复垦复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土地复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一、《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这明确了复垦义务人在复垦过程中对于损毁土地的补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这一规定为复垦复绿提供了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依据,确保复垦复绿工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理的规定,也间接支持了复垦复绿工作。通过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和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保障了农田的可持续利用,为复垦复绿提供了基础保障。

综上所述,复垦复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土地复垦条例》中关于复垦义务和补偿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复垦复绿工作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复垦复绿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国家复垦政策有哪些规定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需遵循四大原则:

1、谁损毁、谁复垦;

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谁破坏,谁补偿;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标准;

土地复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复垦规划的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复垦的要求和复垦后的基本用途;

土地复垦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进行;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4、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被破坏的土地,可以复垦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或养殖用地的,应当首先复垦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养殖用地;

不能直接复垦为上述农用地,但可复垦成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土地,如蓄水池、沼气池等,应当因地制宜复垦用于农业服务;

不能复垦为农用地的,应当设法用于建设。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

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三、法律规定拆旧复垦政策

旧房拆除、复垦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搬迁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时限自行拆除,自行复垦为耕地,拆除旧房必须按规范提供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及复垦后的照片,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兑现奖励和补偿。

拆旧复垦可减少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优化农村用地布局,也可助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

拆旧复垦政策的实施,唤醒‘沉睡’资产,‘拆’出新价值,既美了乡村,也富了乡亲。

一、拆旧房复垦工作原则

1、耕地优先原则。

2、增减挂钩原则。

3、协作推进原则。

二、拆旧复垦工作的注意事项

1、所有拆旧复垦地块,建议都纳入“三 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

2、已完成“三清三拆三整治”的,要进行排查,看能否纳入拆旧复垦统计范围;

3、以二调数据为准,对于需要拆旧复垦的地块,建议在三调数据中做好对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四、复耕与复垦的区别

法律分析:

土地复垦和复耕的区别: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称为复垦。

土地复耕,是指原来就可以耕种和养殖的土地闲置后又重新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五、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需遵循四大原则:

1、谁损毁、谁复垦;

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谁破坏,谁补偿;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标准;

土地复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复垦规划的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复垦的要求和复垦后的基本用途;

土地复垦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进行;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4、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被破坏的土地,可以复垦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或养殖用地的,应当首先复垦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养殖用地;

不能直接复垦为上述农用地,但可复垦成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土地,如蓄水池、沼气池等,应当因地制宜复垦用于农业服务;

不能复垦为农用地的,应当设法用于建设。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

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六、复垦地可以栽树吗

法律分析:

国家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和社会投资进行土地复垦,主要有以下激励措施:

一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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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复绿,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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