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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但没有宅基地,在拆迁时不能直接分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通常是拥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也是按户进行的。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获得基于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包括分到房屋。
然而,如果户口在当地,仍可能依据当地的安置补偿方案获得一定的安置补偿。具体补偿内容和标准会根据地方政策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可能包括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
总的来说,没有宅基地的农村户口在拆迁时不能直接分到房屋,但可能获得其他形式的安置补偿。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来确定。
没有分户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下: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分户后没有宅基地的解决方法如下:
1、农村家庭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可以申请;
2、外来人口落户已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也可以申请;
3、因村庄和集镇规划、防御自然灾害或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搬迁的家庭,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4、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未到达分户标准的,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
6、进行出租、买卖等非法转让房屋的人也不得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分配的条件:
1、宅基地的申请资格:
申请人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的使用权取得:
申请人必须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的面积限制:
宅基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4、宅基地的用途限制:
宅基地仅限于建设住宅和附属设施;
5、宅基地的继承与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综上所述,农村分户后没有宅基地的解决方法包括:
家庭因素、外来人口落户、村庄规划、搬迁需求等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原有宅基地已达标准或非法转让房屋的人不得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果是农村户口,又没有宅基地,可以去申请宅基地: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2、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3、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4、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5、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宅基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宅基地使用年限的规定具体如下:
1、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2、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也不可以继承,具体原因如下:
1、因为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最新规定私下买卖宅基地属于违法现象,就算卖给受让方,受让方也是无法过户到其名字下;
2、宅基地不可以买卖,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本村农户之间进行买卖和流转,需要经过政府部门依法批准,发放相关证件。
如果是本村以外的人来买宅基地,则买卖无效是属于无效的。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如果宅基地上房屋已经倒塌就不能在本村进行买卖。
所以以后想卖宅基地上的房屋给本村人的,现在就必须好好整修自己的房屋,不要出现倒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没有分户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下: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不可以。
农村户口没有房子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因为农村孩子因为父母的原因从出生后就有宅基地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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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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