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注: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明细规定。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问题:
1.宅基地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用地的安排需要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若为本村的农民,申请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
若为想要获得使用权,只能向享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主动购卖、租赁、接受赠与。
本村的农户申请宅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
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问题:
1.宅基地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用地的安排需要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若为本村的农民,申请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
若为想要获得使用权,只能向享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主动购卖、租赁、接受赠与。
本村的农户申请宅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
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以下三种人可以免费申请宅基地:
(1)未实现一户一宅的农村居民。
(2)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被收回的人,虽然宅基地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了,但是这部分农村居民依旧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基本条件,随时都能够向农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
(3)满足分户条件,需要另行分户的人。
国家也正在推动农村宅基地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农村“一户一宅”从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行为,保障农村宅基地改革能够稳定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宅基地的价值,而随着这些改革工作的开展,之后,还有以下两类人可以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被收回的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且未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将会有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虽然这些宅基地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了,但是这部分农村居民依旧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基本条件,随时都能够向农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
满足分户条件,需要另行分户的人:
目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居民的基本宅基地权益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同时国家正在大力推动农村“一户一宅”改革工作的开展,通过国家也在大力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控,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不过如果农村居民满足农村分户条件,需要另行分户的,也可以直接向农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目前国家正在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并明确提出以下三类人不得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
将宅基地有偿退出的人:
现阶段国家正在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以及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而农村居民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之后,将相当于放弃了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所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后,将不能申请宅基地建房。
将宅基地转让、出租、赠与的人:
随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农村宅基地转让、流转等工作的开展,在2019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建房,而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则能够再申请宅基地建房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农村三种人要拆迁怎么办
2、农村三种房子将要拆除
3、农村哪三类房屋要拆除
4、农村哪三种房屋要拆除且无补偿
5、农村要拆迁吗?
6、农村要拆迁有什么预兆
7、农村这五类房子要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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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村拆迁必须拆吗
10、农村是否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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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三种人要拆迁,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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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