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对行政征收有较深的理解,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问: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投标已经结束,中标通知书已经下发,合同未签订。现在因为设计方案大幅变动,导致招标设备参数几乎全部需要变更,而且造价翻倍。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
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利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涉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之前,甲方如果不签订合同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但是根据最新的《征求意见稿》第52条规定,中标人公示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再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在这个问题中甲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九民纪要》第48条的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由于建设单位在问题中的情形下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九民纪要》的这个条款其实就赋予了建设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分析:
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招标。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正确的作法是按原招标程序进行,与选定的中标人商定,对其设计的变更,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谈不成,先按原中标价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实施时再按变更的方法解决。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进而因所有投标被否决,导致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法律分析:
这种情景并不需要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这种情景并不需要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招标。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正确的作法是按原招标程序进行,与选定的中标人商定,对其设计的变更,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谈不成,先按原中标价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实施时再按变更的方法解决。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进而因所有投标被否决,导致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法律分析:
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是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的,但可以和招标方进行协商确认作为补充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高淳23年拆迁规划公示名单
2、高淳23年拆迁规划公示时间
3、高淳23年拆迁规划公示公告
4、高淳2021年拆迁规划
5、高淳最新拆迁
6、2021高淳拆迁计划表
7、高淳2022拆迁
8、高淳区拆迁信息公开
9、高淳2020年拆哪些地方
10、高淳区2020年拆迁计划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淳23年拆迁规划公示,中标后设计方案需大幅变动应如何处理-法律造价问答”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高淳23年拆迁规划公示,重大设计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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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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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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