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单位确定,征地拆迁评估单位由谁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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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单位确定,征地拆迁评估单位由谁指定

一、征地拆迁评估单位由谁指定

征地拆迁评估单位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体选定程序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能进行协商,那么将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例如,可以进行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确保选定过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评估机构的资质与职责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评估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征收人,均不得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评估单位的确定主要依赖于被征收人的协商选定,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一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拆迁中可以评估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有权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但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地评估机构该由谁挑选

一、征地评估机构该由谁挑选补偿价位是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评估房屋价格机构的选择,《实施办法》明确了拆迁户的决定权: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办法规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南昌市十字街听证代表袁*贵认为,从目前现行的拆迁评估办法来看,评估公司虽然是被拆迁人选定的,但对房屋的评估事项委托人和实际付款人都是拆迁人,因此评估公司按照拆迁人的意愿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远远低于被拆迁人的预期也就不足为奇。

“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对评估机构不信任了,为什么不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代表、?洪城房地产评估公司严兴中建议,《实施办法》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和投标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二、怎么选择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被征收人选择,这时给与被征收人一项重大的权利。

但考虑到被征收人往往人数比较多,可能存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其他具体程序性规定来选择评估机构,但不管用什么方法决定评估机构,都应该体现被征收人的意愿。

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是为了让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

三、征地存在的一定风险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征地制度将与城市化长期共存,征地制度完善关系到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地区差距等社会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

本文针对现行征地风险评估制度中多以土地管理部门为责任主体,以群众或专家意见作为风险评估结果,在实践中存在评价主体不明、功能定位不清、评价程序不科学等问题,建议从明确征地风险评估定位、完善征地风险评估体系和优化征地评估程序三方面规范征地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征地冲突风险评估配套机制与监管机制,提高其操作的科学性。

四、征地拆迁主体是谁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征地拆迁主体是什么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有权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但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拆迁评估是谁评估

法律分析:

拆迁评估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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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单位确定,征地拆迁主体是什么

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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