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政府截流补偿,村委会截流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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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至今办理了上百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善于从多个角度研究问题,分析处理疑难案件,实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拆迁政府截流补偿,村委会截流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一、村委会截流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村委会截流征地补偿款是违法行为。针对此问题,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

一、法律依据及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费用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任何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尚不构成犯罪,也将依法给予处分。此条款为惩罚截流征地补偿款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应对措施

保留证据:首先,应注意保留与征地补偿款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发放通知、银行转账记录、与村委会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向政府部门反映:村民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或举报,详细说明村委会截流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政府部门将依法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途径维权:如果通过行政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村民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三、结语

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征地补偿款的合法、公正发放。村民也应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通过政府、法律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遏制村委会截流征地补偿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村干部截留征地补偿款违法吗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进行反映,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派出所不办事不处理咋办呢

可以要求派出所出具处理结果,如果不出具,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如果派出所出具结果,如果对结果不服,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打人者,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遇到违法拆迁我该怎么维权

遇到非法拆迁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维权。

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村委会不发,不算截留。

但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居委会截留的,可以向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村委会是否可以提留

法律分析:

可以提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是没有权直接提留征地补偿款的,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的,要经全体村民表决同意后才能提留。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衍生问题: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是什么?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五、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进行反映,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派出所不办事不处理咋办呢

可以要求派出所出具处理结果,如果不出具,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如果派出所出具结果,如果对结果不服,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打人者,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遇到违法拆迁我该怎么维权

遇到非法拆迁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维权。

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六、农民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怎么办?

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不违法,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村委会会议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而扣发一部分费用。

而且对于截留的土地补偿款有一定比例限制。

《 民法典 》规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也规定,对于 征地补偿费 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也可以委托代表进行。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建立村务档案。

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村委会会议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而扣发一部分费用。

土地补偿方式 被 拆迁 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 集体土地 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 宅基地 ,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 土地所有权 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二百零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 安置房 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 集体土地征收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三) 征地 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综上所述,对于征地补偿款的部分款项被截留的,这都是在通过村民会议之后决定的,当然也会存在其他的情况,由于登记的面积和实际征用的面积如果不符的那么也会扣发一部分的费用,所以对截留的土地补偿款有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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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政府截流补偿,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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