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拆迁管理办电话,南京房产局咨询电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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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南京房屋拆迁管理办电话,南京房产局咨询电话多少

一、南京房产局咨询电话多少

南京房产局咨询电话是025-84725420

房产局的职能: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计委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的红线图、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房产测绘预测报告;

6、商品房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内容,并应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7、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资的25%以上证明材料或完成土建主体四分之一工作量以上证明材料和基础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8、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上述材料齐备受理后在7个工作曰办理颁证手续。

对全市城镇的房屋按照章程进行管理的机构。比如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房产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负责开展城乡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情况调查。

(三)负责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四)承担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五)负责城乡房屋权属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六)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对拆迁管理工作负责,以及房屋拆迁许可管理和房屋纠纷裁决,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和拆迁单位。

法律依据: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简称市房产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责任。

二、南京办房产证地点和办理时间

法律分析:

南京市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办事地点:

(一)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二)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三)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四)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五)仙林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六)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七)江北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1、华侨城办证点,2、大厂办证点,(八)栖霞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九)雨花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江宁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一)六合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二)溧水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1、区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2、不动产登记中心交通西路服务大厅,(十三)高淳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南京房产证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2、房屋分层分户图;3、购房发票;4、办理土地证的图。

第二步、缴纳维修基金。

提供资料:

1、填写申报单;2、身份证复印件;3、购房发票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契约》复印件。

目前南京收费标准:

带电梯的商品房120元/平米;不带电梯的商品房75元/平米。

第三步、缴纳契税。

提供资料:

1、《商品房买卖契约》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发票复印件。

目前收费标准: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1%,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按1.5%,144平方米以上3%,购买第二套房按照3%。

一、房产证办理流程:

1、房产证办理人到房管局填写申请书;

2、房产证办理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

3、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并发放房产证。

二、动迁房应该按照如下程序去办房产证:

1、拆迁户办证需要持回迁协议、结算单、发票、原房产证等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

2、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

3、产权人持(夫妇)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带齐下列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缴纳共维基金、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四、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的联系方式是什么?

南京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卖掉名下唯一房产,再次购买住房的,若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首套住房购房证明,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情况下,新购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南京市人均住房面积是32平方米,也就是说如果买房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2平方米,又结清了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再次申请贷公积金购买普通住房。

这里的普通住房是指建筑容积率1.0(含)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的住宅。

按照规定,以上两种情况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

第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则不予办理。

保障性住房房产证怎么办理

经济适用房办理房产证的流程与普通商品房房产证的流程是一样的。

一、房产证办理流程房产证办理,可以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也可以由业主个人办理,主要是看您与开发商对于相关事宜是否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即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需要与开发商协议。

如果是由业主办理房产证,也需得到开发商的配合,其房产证办理程序如下:

1、企业持应提交的证件,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

2、初审:

办证员对申请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开具收件回执,约定现场查丈时间。

3、查丈:

办证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实地查丈,确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绘制平面简图并注明尺寸和四邻墙界。

4、审批:

依据申请资料和查丈结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确定房屋产权。

5、交费:

申领房产证的产权人按规定交纳办证费。

6、发证:

房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人到房管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保障性住房有房产证吗

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土地都是国家无偿划拨的。

如果是廉租房是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如果是经济适用住房,应该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如果要上市交易,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政策执行,并且补交土地出让金成为自己的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南京市住房拆迁如何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

行政机关住房补贴标准:

科级以下60平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米,正处级90平米,副局级105平米,正局级120平米。

行政工勤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米,高级技师80平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南京房产证办理地点

法律分析:

南京市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办事地点:

(一)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二)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三)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四)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五)仙林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六)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七)江北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1、华侨城办证点,2、大厂办证点,(八)栖霞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九)雨花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江宁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一)六合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二)溧水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1、区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2、不动产登记中心交通西路服务大厅,(十三)高淳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六、市房管局的电话和地址

法律分析:

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

中山路171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夏时制12:00-14:30),下午13:30-17:30 (夏时制14:30-17:30),16:30停止取号(夏时制从7月15日至9月30日止);

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

华侨路35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夏时制12:00-14:30),下午13:30-17:30 (夏时制14:30-17:30),16:30停止取号(夏时制从7月15日至9月30日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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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京房屋拆迁管理办电话,南京房产证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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